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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的行使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行使其抵押权。这一规定显然更为全面,也同样适用于船舶抵押权的行使。变卖方式也是通过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将船舶出售,以价款清偿债务的方式,但与拍卖不同的是,变卖不是公开竞价,而是与第三人进行谈判确定价格。以上三种行使方式都可以根据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协议进行,但也有一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而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四、船舶抵押权的行使

在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行使其抵押权。一般情况下,抵押权通过拍卖被抵押船舶来行使,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获得清偿。我国《海商法》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条明确指出拍卖是行使船舶抵押权的方式,但拍卖是否唯一的行使方式呢?我们认为拍卖只是行使方式之一,还应当存在其他行使方式。《海商法》第11条的规定主要目的是给船舶抵押权下定义,而非规定它的行使方式,并且《海商法》立法时间较早,难免存在法条不完善之处。比《海商法》时间稍晚的《担保法》对此有了专门规定,其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显然更为全面,也同样适用于船舶抵押权的行使。

折价方式是指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按照抵押船舶的市场价格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的估价机构对船舶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以双方均认可的价格将抵押船舶的所有权由抵押人转让给抵押权人,从而全部或部分地了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船舶抵押权人往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它们不能从事船舶的营运,因此并不便于作为船舶所有权人,最终还是要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船舶再转让给其他人,因此折价方式的采用并不普遍。此外,折价方式行使船舶抵押权的,通常仅限于同一船舶上仅存在一个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折价受让船舶,还需要办理船舶所有权的登记,并且要注意审查船舶上是否附着有船舶优先权

拍卖方式是船舶抵押权行使的通常方式。由于拍卖是公开竞价,因此能够使船舶价值获得充分体现,有利于维护抵押人的利益。实践中,拍卖存在自愿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种情形。自愿拍卖是船舶抵押人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而强制拍卖则是由司法机关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的拍卖。

变卖方式也是通过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将船舶出售,以价款清偿债务的方式,但与拍卖不同的是,变卖不是公开竞价,而是与第三人进行谈判确定价格。这种方式相对简便,交易成本低,但不利于充分维护抵押人利益,在实践中可作为拍卖方式的补充。

以上三种行使方式都可以根据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协议进行,但也有一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而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这种情况往往主要不是抵押权的行使方式问题,而是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存在争议,法院要先解决主要争议,而附带处理抵押权行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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