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票据利益偿还权的行使

票据利益偿还权的行使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此而消灭;持票人因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欠缺而使票据权利消失。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人必须是票据上的权利消灭时的正当持票人,而以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以及未付对价取得票据的人,不能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二、票据利益偿还权的行使

(一)行使票据利益偿还权的条件

1.行使票据利益偿还权的基本条件

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此而消灭;持票人因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欠缺而使票据权利消失。手续的欠缺,包括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间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从而丧失了追索权;持票人不能提供或未按时提供拒绝证明而丧失追索权。

【案例18-3】

超期未行使票据权利导致票据权利丧失,可要求票据利益偿还[2]

原告于2003年3月30日从客户处拿到被告公司开具的4万元现金支票一张,但于同月31日被盗,原告报警后于4月1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2003年6月3日送达民事判决书(涉案支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给原告,原告持判决书多次向被告公司请求支付但被拒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支票上的金额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公司辩称:被告开出该支票属实,但原、被告之间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开出该支票给案外人某五金厂以支付货款,后该五金厂称遗失,被告便支付了4万元现金结账。原告不能证明其合法取得该支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作为出票人的被告支付票据金额而产生的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点评:尽管该票据被盗,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曾经存在;票据丢失后,经法院判决,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超过6个月没有行使票据权利,其票据权利丧失。出票人没有证据证实其已经支出该票据金额,而且其已经因该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实际取得了基于票据基础关系产生的利益。因此,出票人应当向持票人偿还该利益。

2.票据利益偿还权案件的当事人

(1)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人(通常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的原告)必须是持票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人必须是票据上的权利消灭时的正当持票人,而以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以及未付对价取得票据的人,不能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2)票据利益返还义务人(通常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的被告)应当是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并不是以所有的票据义务人为行使对象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汇票、本票和支票中的出票人以及汇票中的承兑人。背书人、票据保证人,尽管在票据时效期间内可以成为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对象,但因无利益所受,故不能成为利益返还请求权行使的对象。

(二)偿还利益的范围

偿还之利益的范围,以被请求人得利当时的利益为前提,最高不得超过票据金额。值得注意的是,以得利当时的利益还是以返还时的既存利益为偿还利益,理论上有争论。《德国票据法》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返还以既存利益为限。

之所以出现偿还的原因是多样的,出于公平合理和促进票据的流通,确保交易安全,维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偿还之利益应当确定在得利当时所获得的一切利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