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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追索权制度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拒绝证书是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未制作拒绝证书或未在法定期间内制作拒绝证书的,将丧失追索权。持票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未在有效期限内发出的,其仍然享有票据的追索权。该票据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将成为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的依据。

二、票据追索权制度

(一)票据追索权及立法理论

1.票据追索权的概念

票据的追索权,是指当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者发生了其他法定的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追索权的主体是持票人。但付款人履行了票据支付义务后,也就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从而也享有票据的追索权。

追索权作为票据权利人的保障性权利,具有三个特点:第一,被追索对象之可选择性。即持票人可对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第二,可变性。即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不受已经开始的追索权行使之限制,持票人有权进行新的追索,直至满足自己的票据追索权为止。第三,代位性。即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得到满足、被追索人在清偿债务后,即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向其前手再进行追索,直至追索到最终的债务人。

2.票据追索权的立法理论

对于票据的追索权于何时可以行使,在立法的依据上存在三种理论。[3]

一是一权主义,又称前期偿还主义,是指只要在票据到期日前付款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拒绝承兑,基于客观上的破产、逃匿、死亡等事由不予付款的,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之立法理论。该理论与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具有相似之处。

二是两权主义,又称担保主义,是指持票人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时只能请其前手承担担保责任,只有到期日届至仍不获付款时方得要求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立法理论。

三是选择主义,又称折中主义,是指当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请求付款人提供担保或者选择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立法理论。此种理论为了充分保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赋予持票人选择权。

我国的《票据法》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保持一致,当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或者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追索权的发生原因

1.拒绝付款

持票人在汇票承兑人、见票即付的汇票付款人(包括预备付款人、参加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持票人之票据权利已经通过票据义务人的明示拒绝履行之行为受到侵害,因此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

2.拒绝承兑

持票人于到期日前向汇票付款人提示承兑后,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的权利同样以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而受到损害,因此持票人有权行使追索权。

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承兑人或付款人出现死亡、逃匿之情形,将使付款在客观上不可能,故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就可行使票据之追索权。

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由于出现法定之事由,承兑人或付款人之法律地位被终止,故尽管在票据到期前,持票人亦可行使票据追索权。

(三)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依法提供、出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有关证据,并应将拒绝事由通知前手。

1.提供证明

当出现可行使票据追索权之情形时,持票人应当提供并出示相关的证明。不同之原因,其应当提供的证明不完全相同。

(1)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指证明持票人已经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及保权行为,以及行使票据权利后未获结果的一种要式证明文件。

拒绝证书主要包括拒绝承兑证书和拒绝付款证书。拒绝承兑证书是在票据因不获承兑而遭退票时作成的证书;拒绝付款证书是在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作成的证书。此外,还有拒绝见票证书、参加承兑拒绝证书、拒绝交还原本证书等。

多数国家票据法规定,法院或者公证机关(公证人)为制作拒绝证书的法定机关。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拒绝证书是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未制作拒绝证书或未在法定期间内制作拒绝证书的,将丧失追索权。

(2)死亡证明、失踪证明。由医院出具的自然人死亡证明书,法院的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相关单位出具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居住地变更而无法联系之证明等,均可作为付款人死亡、失踪之证明文件。

(3)企业破产或被注销的证明。法院的宣告破产或者行政机关的企业注销登记、行政处罚等证明文件。

2.通知前手

持票人在取得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后,应及时将事由通知其前手(含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之债务人),以便于其知晓拒绝事由而做好偿还票据债务之准备。

(1)通知的对象及顺序。持票人向其直接前手发出通知,持票人的直接前手得到通知后再向其自己的直接前手发出通知,依次类推直至出票人。持票人也可以向其所有的前手直至持票人发出拒绝通知。

(2)通知的形式及时间。持票人应于收到有关拒绝证明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直接前手发出拒绝通知;其前手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其再前手发出通知。

(3)通知的具体方法。通知可以是自行当面送达签收,也可以是委托公证送达,还可以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投递发出邮戳日为准。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将通知发出于收件人之法定地址或约定地址,即视为发出通知。

(4)通知之内容。通知中必须体现出票据的主要记载事项,并明确说明该票据已经被拒绝承兑或者付款,并附相关的证明附件(可以为复印件)。

(5)未通知之后果。持票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未在有效期限内发出的,其仍然享有票据的追索权。但是,如果因未发出或者未依时发出通知而导致前手损失的,持票人应当承担其前手之损失赔偿(赔偿额以汇票金额为限)责任。

3.追索及清偿

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任意地确定被追索人。当追索权行使,持票人获得足额清偿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同时还应当出具所收到利息和相关费用的收据。该票据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将成为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的依据。

(四)票据追索权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由于票据所产生的债务属于连带债务,因此,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参加付款人、担保人等)中的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该票据链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均可成为持票人的被追索人,也可向票据债务链中的其前手的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权人在清偿票据债务之后,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支付相关的金额。

2.对物的效力

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可请求偿还以下金额:

(1)被拒绝支付之票据金额。

(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3)取得相关证明和发出通知书之费用。取得相关证明之必要的手续费用和交通费用、邮寄费用等,均为相关费用,可要求予以偿还。

被追索人清偿上述费用后,其行使再追索权时,可请求其他票据的债务人予以支付。同时,如有相应增加的其他合理费用,亦得一同主张。

被追索人在依照法律规定清偿票据债务后,其票据责任即行解除。

(五)票据追索权的丧失

票据追索权因未行使而导致丧失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1.时效届满;

2.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票据;

3.未提供拒绝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持票人未能提供拒绝证明或其他情形之有效证明文件,将丧失对其前手的票据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仍然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或付款人的主张权利,出票人、承兑人或付款人对持票人仍应承担责任。

【难点追问】

票据请求权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有何区别?

提示:请求权的行使根据权利种类不同而有别,票据请求权是直接依据票据而行使,但票据利益请求权则是依据票据背后的法律关系来主张的。

【前沿提示】

关于票据追索权的立法理论有哪些?

提示:一权主义、二权主义、选择主义对立法产生不同的影响,这涉及立法中的价值取向问题。

【思考题】

1.何为背书,背书将产生什么效力?

2.什么是抗辩切断?

3.票据的誊本与复本区别何在?

4.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注释】

[1]覃有土.商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403.

[2]张忠山.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先后顺序.(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23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http://www.fl168.com/Lawyer8979/ View/147770/,2009年8月20日访问;类似的案件不少,如维权案例一: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点醒企业主.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5-10/14/content_999177.htm.

[3]覃有土.商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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