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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的强制执行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本票的强制执行本票的出票人虽然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但当其到期不付款时,持票人如何获得救济,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所谓本票的强制执行,是指持票人向本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直接申请法院裁定,以法院裁定为名义请求强制执行。如果出票人主张本票是伪造、变造的,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应停止强制执行。

第四节 本票强制执行

本票的出票人虽然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但当其到期不付款时,持票人如何获得救济,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5条的规定,“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一般理解,虽然持票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支付令依督促程序实现其票据权利,但诉讼则意味着花费相当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专门作了本票强制执行的规定,以加强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效力,促进本票的流通。

所谓本票的强制执行,是指持票人向本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直接申请法院裁定,以法院裁定为名义请求强制执行。法院就持票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时,仅从形式上进行审查,而对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并不审查。一旦法院作出裁定,持票人可以依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当依持票人的申请开始强制执行。如果出票人主张本票是伪造、变造的,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应停止强制执行。但持票人可申请提供担保而继续强制执行,出票人也可申请提供担保而停止强制执行。

应当注意的是,本票的强制执行只限于持票人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而不适用于对背书人、保证人的追索权。有学者认为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的追索权同为本票上的权利,既然该强制执行的规定是为了促进本票的流通,那么也应该同样适用于持票人对背书人、保证人的追索权。[7]也有学者认为票据制度存在于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在言而无信的社会,即使规定持票人可直接就出票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否能达到清偿债权、增强本票功能的目的尚待研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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