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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保险标的损失为保险事故造成,属于承保范围,否则与保险人无关,不存在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可归责于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应具备责任能力,被保险人才能对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只能在已给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内行使代位权。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受损害时获得双倍赔偿。保险人不能对非保险标的的损失行使代位权,这在学理上称为保险人代位权之标的“一致必要性”。

一、保险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保险人的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而当然取得,并随着保险合同的订立而成立,但保险人要行使保险代位权,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者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方面保险标的损失为保险事故造成,属于承保范围,否则与保险人无关,不存在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可归责于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应具备责任能力,被保险人才能对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2.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保险代位权直接生长于损失补偿原则之上,如果被保险人先转移求偿权,将来如不能获保险赔偿,会造成其损失从第三人和保险人处都得不到补偿的局面。因此,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前,不得行使代位权,因为此时保险人的代位权尚为期待权,只有在给付保险赔款成为既得权才能行使。如果被保险人已先从第三人处获得全部或部分赔偿,那么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时,可相应扣除被保险人已得到的补偿,这就是所谓的保险金扣除权

3.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给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保险人只能在已给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内行使代位权。如果保险赔偿金额少于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仍可以就剩余的赔偿数额向第三人求偿。如果保险赔偿金额超过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保险人代位请求的范围仅以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为限。

4.损害赔偿的标的必须一致。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受损害时获得双倍赔偿。因此,如果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关系予以赔偿的标的和第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标的不一致时,仍然无法适用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人不能对非保险标的的损失行使代位权,这在学理上称为保险人代位权之标的“一致必要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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