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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违法的名义主体是行政违法行为的名义实施者和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所谓行政违法的客体,即行政违法行为所侵害的为行政法律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行政管理秩序。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即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在客观方面的要件。

第二节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人们确定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的基本标准。因此,研究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违法的主体要件

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一般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其中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行政违法的名义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是行政违法的内部主体。

所谓行政违法的名义主体是指对外独立承担违法名义的违法主体,名义主体只能以组织的形式出现,具体包括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违法的名义主体是行政违法行为的名义实施者和法律后果的承担者。(5)所谓行政违法的内部主体,是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行政违法之名和行政违法责任的主体,但它们是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从而构成行政违法的内部主体。行政违法的内部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被授权组织中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他们虽不是对外的名义主体却可构成行政违法的内部主体,对其具体实施的有过错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样也应承担一定的违法责任。(6)

二、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

违法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指违法的主体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在主观方面缺少过错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行政违法的主观方面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一)行政主体的主观过错

通常情况下,行政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一定国家权力,其主观意志应当与国家的意志、人民的整体意志一致。但在行使职权时,行政主体是通过自己有意识的行为来贯彻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的,这一主观意志指导和支配整个行政主体组织的活动方向、目标。我们在判断和确认行政主体违法的问题上需要将其主观方面确定在主观意志这一范围,即只要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依法行使其权力,我们可以认定其在实施这一违法行为时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而无论行政主体实施该行为时是有意还是对事实认识不清,都应认为其存在主观过错。

(二)行政公务人员的主观过错

行政公务人员的主观过错是指公务员在进行行政违法行为时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它是区分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以及责任的有无和轻重的重要标志。行政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职务行为可能或一定会与法定的职责义务相违背,还执意进行的主观心理态度,我们称之为过错。如果行政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违法,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们称之为过失。

三、行政违法的客体要件

违法行为的客体,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所谓行政违法的客体,即行政违法行为所侵害的为行政法律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行政管理秩序。受行政法律规范保护的社会关系,总的来说,是指合法正常的行政关系,即行政权行使所涉领域的各种正常社会关系。行政违法的客体是指受行政法所保护的行政关系,包括行政权力的依法行使而形成的关系。

当这些受行政法律规范保护的行政关系受到行政违法行为侵害或破坏时,这些法律所保护的行政关系就成为行政违法的客体。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了客体,具体侵害了什么样的客体,是划清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及何种行政违法的界限之一。

四、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

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即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在客观方面的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行政违法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指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这些事实特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行政违法行为必须有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单纯的思想违法或意思尚未表达于外的违法不能成为行政违法的客观构成要件。第二,行政违法行为必须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有关联。行政违法行为是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否则行政行为都未构成,自然就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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