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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与意义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信息财产权行为的内涵、构成要件与意义一、信息财产权行为的内涵信息财产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内涵,是以信息财产权变动的意思作为信息财产权变动的要件,并以信息财产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为核心,构成一种类型的法律行为——信息财产权行为。公示要件是指一个信息财产权行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公示形式。

第二节 信息财产权行为的内涵、构成要件与意义

一、信息财产权行为的内涵

信息财产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内涵,是以信息财产权变动的意思作为信息财产权变动的要件,并以信息财产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为核心,构成一种类型的法律行为——信息财产权行为。信息财产权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信息财产行为区分于产生它的债权行为,只有债权行为并不必然发生信息财产权变动的法律后果的原则。因法律行为发生、变更和消灭信息财产权,单纯的债权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不会发生信息财产权变动,还需要物权关系的意思表示,如交付或登记等公示行为,才能发生信息财产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引起信息财产权变动的债权行为称为原因行为,而信息财产权变动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即信息财产权行为。只有原因行为并不必然发生信息财产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二)形式主义原则

形式主义原则是指信息财产权变动的意思,必须借助客观的形式表现出来,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则。信息财产权变动的意思,必须借助客观的形式表现出来,否则无法加以确认。换个角度看,法律要求信息财产权转移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这些形式要件包括两种,一种为登记,另一种为交付。

(三)无因性原则

无因性原则,又被称为抽象性原则。无因性原则是指信息财产权的变动的原因是信息财产权转让的信息财产权行为自身,而非转让信息财产权的债权行为的原则。因此,根据无因性原则,如果债权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被撤销,但不影响信息财产权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的效力。那么,即使债权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被撤销,已发生转移的信息财产权也不能当然返还,因为信息财产权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并不受影响,因此当事人只能借助不当得利理论进行救济。

二、信息财产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表现形态

(一)信息财产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信息财产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是指衡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信息财产权行为,并发生相应的信息财产法上的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

信息财产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意思表示要件。意思表示要件是指一个信息财产权行为必须具备变动信息财产权的意思表示。二是公示要件。公示要件是指一个信息财产权行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公示形式。对于信息财产权的变动而言,一般的公示形式为交付,若法律有明确规定,登记亦可成为法定的公示形式。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项要件的行为,才能发生信息财产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才是信息财产权行为。

(二)信息财产权行为的表现形态

1.与债权行为并存的信息财产权行为

一般情况下,信息财产行为是和债权行为并存的。与债权行为并存的信息财产权行为,根据时间上的区分可以划分为:与债权行为同时并存的信息财产权行为(如信息财产在线即时交易)、债权行为在先的信息财产权行为(如预定信息财产的交易)。

2.单独存在的信息财产权行为

信息财产权行为可以不和债权行为相联系而单独存在。此种信息财产权行为能否发生信息财产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仅仅根据信息财产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例如信息财产权的抛弃等。

三、信息财产权行为理论的意义

(一)从法律后果上区分债权和信息财产权

导致债权发生和信息财产权变动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以发生债权为内容的意思表示为债权行为,以发生信息财产权变动为内容的意思表示为信息财产权行为。债权行为导致债权的产生,而信息财产权行为导致信息财产权的变动。信息财产权和债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债权的发生和信息财产权的变动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而并不是信息财产权的变动是债权后果的一部分。

(二)提供一种科学可行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关于信息财产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可以有四种不同的立法体例。

第一种,债权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认为,债权意思表示的完成,发生信息财产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这种观点可称之为债权意思主义,此乃法国民法典的意旨。

第二种,对抗主义。对抗主义认为,债权意思表示的完成,发生信息财产权变动,但未公示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乃日本民法典的意旨。

第三种,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看重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认为信息财产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须有债权合意外,另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才能发生信息财产权变动的效力。此乃奥地利民法典的意旨。

第四种,信息财产权意思主义。信息财产权意思主义,又称信息财产权形式主义,它承认发生信息财产权变动为内容的意思表示的存在,并认为该意思表示是导致信息财产权变动的原因。

参考以上四种立法体例的意旨,第一、第二种观点认为信息财产权变动是债权法上的意思表示的结果;而第三、第四种观点则认为信息财产权变动不是债权法上的意思表示的结果。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生活实际,还是从理论和逻辑角度看,信息财产权意思表示都是客观存在的,承认它是科学解决信息财产权变动与债权问题的根本途径。

【注释】

[1]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J].法学研究,1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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