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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偿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家追偿的构成要件根据各国国家赔偿立法的实践,理论界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国家追偿的基本条件有三个方面,即:第一,必须是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对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否则,国家亦不能行使追偿权。

二、国家追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各国国家赔偿立法的实践,理论界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国家追偿的基本条件有三个方面,即:

第一,必须是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对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因为赔偿义务机关对被害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前或作出其他免责行为之前,追偿权尚未发生,只有在其对被害人支付赔偿金后,才可以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在国家对被害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或只尽力使损害赔偿债务消灭后,自己并没有对被害人作出有偿的给付以消灭债务,因此不能向公务员追偿。

第二,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所导致的。根据法学理论,这里的故意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构成侵权行为的事实,明知而有意使其发生,或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反其本意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怠于或欠缺注意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根据其欠缺注意的程度分为抽象的过失、具体的过失及重大过失三级。应当尽善良管理义务的人而欠缺注意,属于抽象过失;应当尽到与处理自己的事务相同的注意而没有注意的,属于具体的过失;明显欠缺普通人应当有的注意义务的,为重大过失。[6]

第三,受害人的损害必须是由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这一条件包括:①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②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国家亦不能行使追偿权。

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方面的主客观要件,国家才能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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