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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一条规定:“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

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一条规定:“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草案》第二条规定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

“(a)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

“(b)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

国际不法行为是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因。国际不法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即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和客观要件即行为违背该国国际义务,国际责任才能成立。从《草案》上述规定来看,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只包括两个要素,即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和行为违背该国国际义务。国际法院在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中指出,为了确定伊朗的责任,“首先,必须确定在法律上可以在多大的范围内将有关行为视为可以归罪于伊朗国。其次,必须考虑到这些行为符合或者违背伊朗根据目前生效的条约或可以适用的其他国际法规则应该承担的义务的情况”[6]

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科孚海峡案”是国际法院审理的第一个案件。在该案中,国际法院确认一国违法的不作为也会导致国家责任。1946年10月22日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驶入阿尔巴尼亚领海的科孚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军舰受损、82人伤亡的重大损失。1949年4月国际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造成损害和伤亡的雷区是新近布设的,阿尔巴尼亚当局不可能对在其领海中布雷一事完全不知晓。法院进一步指出:这种知晓无可争议地导致阿方的义务,即它有义务为了一般航行的利益,通知在其领海内存在雷区,并警告正在临近该区的英国军舰它们面临着雷区近在眼前的危险。事实上,阿尔巴尼亚当局有充足的时间去警告英舰,但它却未试图采取任何措施阻止灾难事件的发生,由此,法院确认“这种严重的不作为导致阿尔巴尼亚的国际责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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