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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及其构成要件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一般认定医疗事故是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为准确认定事故,本书将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五个。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的分类,以患者的损害后果作为分级的标准。

二、医疗事故及其构成要件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究竟是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在理论界存在着诸多分歧。一般认定医疗事故是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医疗事故的受损害方可以选择医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受害人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方式对于受害人来说举证更加容易。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对医疗事故构成要件,学界观点不尽一致,主要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为准确认定事故,本书将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五个。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主体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及取得国家认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非医疗机构及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患者过程中造成患者损害的不良后果的,则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不能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在这里,法律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也包括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

3.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但尚未给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的分类,以患者的损害后果作为分级的标准。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范围作了重新设定,较以前扩大了许多,医疗事件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机会大了,患者来行使维权和(或)索赔更便捷、更有实效了。目前,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还局限在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上,侵犯患者知情权、隐私权等还难以被纳入医疗事故的范畴。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一定危害后果,而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一定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职责重大,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最高注意义务,极尽谨慎、勤勉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违反之,就构成过失。在医疗事故中排斥故意的,如果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时故意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等不良后果,那么就已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而非医疗事故。

5.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在医疗过程中,只有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方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过失行为不一定引起人身损害的发生。同时,人身损害的发生也不一定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和一因多果。在多因一果情况下,就需要正确把握几个原因对人身损害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明确不同原因的主次作用,进而正确认定医疗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现代医学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人体的特异性和复杂性,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可能包治百病。不是所有患者和医疗机构发生的问题都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发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根本就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医生为患者处理病情时,由于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

当然,如果患者和有关的医疗单位发生患者认为是医疗事故的争议,患者可以作为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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