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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的合理限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

时间:2024-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还有权利限制的具体规定,这些限制性规定体现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中,这些限制性措施反映了禁止权利滥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展开。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民法对权利限制的基本立场。

权利行使的合理限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

The Reasonable Limit of Right Exercise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Modern Legal

石文龙

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就总体而言,权利保障的具体途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通过一国的公法如宪法行政法等以限制国家权力的方式保障公民权利;二是通过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确认,即对公民权利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予以确认的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是运用私法,如民法、物权法、合同法等规定并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不是无边无际,毫无限制的,权利的保障与权利的适当限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需要适当地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

一、权利行使的合理限制是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基本要求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该条款是对公民行使权利的总的限制,是基本权利行使的限制性条款。这一权利限制的精神需要民法等部门法在具体的制度中予以落实。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了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其中,《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物权法》第7条也有相关规定:即“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此外,《著作权法》第4条、《专利法》第5条规定了权利行使的原则,具体包括:

(1)《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专利权法》(2008年修正)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在上述规定中,《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基础性的规定,因为《民法通则》是民事活动领域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的精神予以具体落实。在知识产权法权利行使的相关规定中,这一规定的原则基础正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其中的“社会公德”属于公序良俗原则规范的内容,其余部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属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规范的内容。此外,还有权利限制的具体规定,这些限制性规定体现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中,这些限制性措施反映了禁止权利滥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展开。当然,这些规定也都进一步促进了宪法的实施。

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民法对权利限制的基本立场

上述条款表明了我国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上述重要条款如何归纳、提炼意义重大。在民法学界一般认为上述条款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其中,对于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一点民法学界也是认同的,但就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否应规定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学界还存在着重大分歧。分歧的焦点:一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不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是究竟是《民法通则》在哪一个条款中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独立的民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并列,还是包含在其他原则之中?有学者认为在诚实信用原则中已经包含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此民法学界认识不一。

值得一提的是魏振瀛教授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民法》中,直接根据我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提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应当成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并且认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界限”,“行使民事权利超过一定的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1)而且,最新的民法学教材趋向于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如陈信勇等编著的《民法》(2)等,其法理依据也是宪法的第51条。可见,我国民法学界已有学者注意到了民事活动与宪法第51条的“对接问题”。但是也有学者将“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归纳在公序良俗原则之中,如房绍坤在其主编的《民法》中提出“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该学者在同一页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又认为诚实信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中的(2)是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应善意为之,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方式获取私利。(3)可见,作者又同时认为在诚实信用原则中包含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郑云瑞在《民法总论》中更是清楚地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一起作为两个子原则罗列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中。(4)因此,民法学界单独讲禁止权利滥用并不是一种主流的观点。尽管如此,从《宪法》第51条的视角,禁止权利滥用很好地诠释了《宪法》第51条,并且《民法通则》第7条也体现了这一精神,应当在民法中予以确立。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民法对权利限制的基本立场。

在现有法律中,知识产权法是对权利限制理论与制度发展得比较充分的法律与学科,在法律制度上,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专节规定了“权利的限制”制度。在法学理论上,知识产权法学提出了“利益平衡理论”,并且这一理论基本上得到知识产权法学界的共识。其依据在于不少知识产权法教材中提到了类似于“利益平衡”原则,如“著作权的原则,平衡作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原则”。(5)学者冯晓青于2006年就出版了学术专著《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6)

三、权利限制的例外必须由法律予以特别的规定

有法谚:“无救济则无权利”,公民权利的救济分为公力救济与自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它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权利的救济以实现权利。自力救济的形式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三种。“在现代社会,原则上不允许自力救济,但在来不及采取公力救济措施而权利有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则作例外论”。(7)我国民法、刑法领域,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那么,这一制度与《宪法》第51条有什么关联?这一制度对于《宪法》第51条的制度性意义是什么?特别是紧急避险,如果说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犯罪,而紧急避险却是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那么,在《宪法》第51条的视野下如何解读紧急避险?这一问题值得我们重视与研究。

事实上,紧急避险以及自助行为属于公民在“紧急状态”下,因为时间紧迫,不得已采取的自主处置行为。因此,特殊的场合适用特殊的方法,法律采取了“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虽属“以正对不正”,仍应受到合理限制,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那么,这一限制如何把握?法律上有“比例原则的适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有多种防御方法时,应选择反击较轻而相当的方法为之”,(8)否则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紧急避险,其要旨在于以牺牲较小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形式以保存可能挽救的现实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这是紧急避险的独特情形。因此,需要利益衡量,即因其“涉及不同的利益取舍及其牺牲,除必要性及比例原则外,尚有所谓‘法益权衡原则’的适用,即须以避免危险所必要,并未逾越危险所能致的损害程度”。(9)

可见,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个人在“紧急状态下”的特殊行为,其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其中的紧急避险是个人的行为对“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损害”,这是《宪法》第51条的“例外规则”。同时法律上存在严格的适用条件。

总之,宪政的主要内容是限于限制国家权力,但是限制国家的权力不是宪政的唯一内容。在21世纪的今天,宪政还包括另一方面的内容就是合理地限制公民的权利,包括在权利冲突中对于公民合法权利的克减等,当然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合法、合理,同时,限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更好的实现。

(作者为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博士

【注释】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

(2)陈信勇等编著:《民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页。

(3)房绍坤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

(4)郑云瑞:《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2页。

(5)张耕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6)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徐国栋:《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71页。

(8)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123页。

(9)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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