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限期治理的协议内容

限期治理的协议内容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环境保护局曾于2003年正式提出建议要求修改这项法律,即允许炼油厂等老企业以修修补补的方式控制污染,而不必依照《清洁空气法》安装费用高昂的环保设备,但被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驳回。布默尔诉亚特兰大水泥公司案和联合电力公司诉联邦环境保护局案是两个关于是否停产的经典判例。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第一种办法不可取,因为短期内仅靠一家工厂的力量难以找到根治污染源的办法。

(一)限期改造或更新设备

在固体废物污染的限期治理方面,日本1970年制定并于1974年和1976年修订的《废物处理和清扫法》规定:“都道府县知事若确认某一般废弃物处理设施或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构造或其维护、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时,可令该设施的修建者或管理者对该一般废弃物处理设施或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或改进,或令其限期停用。”[44]

限期改造设备与限期更新设备往往花费不同,治污效果的稳定程度也不同。如美国《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新污染源”条款要求发电厂及工厂扩充厂房设备以致增加新污染排放源之时,必须更新其空气污染控制设备。美国环境保护局曾于2003年正式提出建议要求修改这项法律,即允许炼油厂等老企业以修修补补的方式控制污染,而不必依照《清洁空气法》安装费用高昂的环保设备,但被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驳回。[45]

(二)限期设置特定设施

在环境噪声污染的限期治理方面,日本《噪声控制法》第二章“对特定工厂等的控制”中详细规定了对有显著噪声的厂矿企业的设施,限期设置特定设施的制度。[46]

(三)责令企业停产治理

限期治理期间企业是否应当停产,应当衡量环境、经济、技术等不同维度的利益,通过成本—收益分析的程序作出决定。布默尔诉亚特兰大水泥公司案和联合电力公司诉联邦环境保护局案是两个关于是否停产的经典判例。在布默尔诉亚特兰大水泥公司案(纽约州最高法院,1970年)中,法庭因技术不可行拒绝发布企业生产的禁止令,而以一次性损害赔偿代替。判决中指出:“……有两种选择:一是暂缓禁止令的施行,责令厂家在限期内改进技术,消除污染源。二是以现金对受害人做一次性补偿。”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第一种办法不可取,因为短期内仅靠一家工厂的力量难以找到根治污染源的办法。伯根大法官在其提交的意见书中指出:“……假设要求被告在短期内,比如18个月内改进生产方式以减少公害,否则就发出禁止令。但问题是无法保证短期内技术会有显著改进。……显而易见,研究进展的快慢是被告无法左右的。如果18个月后,整个水泥业仍未找出解决污染的技术,则按照公平原则,法院很难关闭这家工厂……。”而在联合电力公司诉联邦环境保护局等案[47](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6年)中,按照法院意见,在技术不可能达标的情况下继续运行污染源的条件是:不能与环境质量标准相冲突;继续运行污染源对国家安全和公众健康福利来说非常有必要;遵守其他可适用的要求时表现出来的诚意以及违法程度的严重性也是考虑的因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