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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与代位求偿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付是海上保险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指在海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构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而将该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的制度。实际上,保险公司赔付后,其相当一部分的赔偿可以通过代位求偿向有责任的第三人索回。再次,委付所转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而代位求偿只限于向第三人的索赔权。

四、委付与代位求偿

(一)委付

委付是海上保险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指在海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构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而将该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的制度。[8]

委付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但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是都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便不得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人即获得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被保险人获得全部保险金额

(二)代位求偿

被保险人的损失,如果是由于可归责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通常称之为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进行了实际的赔偿;二是被保险人有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实际上,保险公司赔付后,其相当一部分的赔偿可以通过代位求偿向有责任的第三人索回。

代位求偿与委付不同。首先,委付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由被保险人行使,而代位求偿则是保险人的权利。其次,委付只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求偿适用于全损和部分损失。再次,委付所转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而代位求偿只限于向第三人的索赔权。

【注释】

[1]张新平:《海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2~63页。

[2]司玉琢,胡正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条文、参考立法例、说明》,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9页。

[3]参见我国《海商法》第212条、第215条。

[4]参见我国《海商法》第223条第1款。

[5]参见我国《海商法》第226条。

[6]参见我国《海商法》第227条、第228条。

[7]参见我国《海商法》第230条。

[8]关于“委付”的概念,立法及学者有不同观点,一种为“推定全损说”,另一种为“全损说”。“推定全损说”认为委付限于在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我国海商立法和多数学者采取此种主张。参见张丽英:《海商法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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