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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求偿的名义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问题,即保险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这个问题决定了保险人是否可以直接向责任方代位求偿,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追偿诉讼。此观点认为,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以后当然发生债权转移的效果,保险人当然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

(三)行使代位求偿的名义

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问题,即保险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这个问题决定了保险人是否可以直接向责任方代位求偿,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追偿诉讼。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名义上,各国立法及理论界存在争议,观点并不统一。

(1)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认为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转移,债权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不能就特定的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45]英国、意大利等国就采用这种观点。

(2)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此观点认为,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以后当然发生债权转移的效果,保险人当然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46]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多采用此主张。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采用此观点,第94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3)保险人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美国的判例认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以后,在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这三方当事人中,保险人被认为暂时处于一种弱者的地位。保险人无论以谁的名义,其目的都是通过向保险事故责任人求偿以补偿自己已经赔付的损失,这更有利于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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