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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海洋运输的比例最大,在海运的过程中装卸、搬运、海上航行等环节,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风险,可能发生不同程度的损失,形成一些海上费用。保险公司要针对不同的情况,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海洋运输的比例最大,在海运的过程中装卸、搬运、海上航行等环节,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风险,可能发生不同程度的损失,形成一些海上费用。保险公司要针对不同的情况,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一、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会面临运输时间长、海洋气候多变等因素,因而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较多,大致可以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是指货物在海运途中因不可抗力或难以预测、难以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小提示

海上风险不是仅指货物在海洋上航行的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在海与内陆、内河、内湖相连的地方,还有如果货轮无法靠港,需要用驳船来帮助装卸货物时,与驳船相连的地方所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属于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自然灾害是指因人力所不可抗拒的自然界的变化所造成的灾害,如恶劣气候(暴风雨)、海啸、雷电、洪水、地震、火山爆发等灾害。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不可预料的、偶然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运输工具的搁浅、沉没、触礁、碰撞、倾覆、失踪、爆炸、火灾等事故。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

外来风险是指海运过程中因意外的、事前难以预料的外来原因而形成的风险。它包括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偷窃、淡水雨淋、短量、渗漏、钩损、锈损、破碎、串味、沾污、碰损、受潮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因政治、军事、国家法令、行政命令等特殊的原因而产生的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绝收货等风险。

二、损失

海上损失也叫海损,是指海运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运过程中全部遭受损失。全部损失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完全毁坏、变质,或货物已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

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

(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如货轮遇难沉入海底,致使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且无法打捞。

(2)保险标的物遭严重损坏,已丧失原有效用或价值,如石灰被海水完全浸泡后已失去原有用途。

(3)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如货物被海盗劫去且分发殆尽。

(4)载有标的物的船舶失踪达一定时间。在国际贸易中要依据航程的距离、航行的区域来认定失踪时间的长短。

2.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运途中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后,可以预见到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全损,需要支出的费用与继续将标的物运往目的地的费用相加超过其保险价值。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全损,由保险人按保险价值赔偿,但是,残损的标的物要交给保险人处置。如商品在运输途中被摔坏,经过修理后可以恢复,但是修理费用大于或等于该商品的原值,则没有修理的必要,视为推定全损。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部分损坏或灭失。可以分为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两种。

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运过程中,载货的船舶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使船、货、人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各方安全和利益及使航程能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的抢救措施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特殊牺牲。对于共同海损的认定是有限制条件的,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如下:

(1)必须有威胁船、货、人的共同危险存在,非主观臆测且不可避免。

(2)必须是为了船、货、人的共同安全采取的救助措施,是以脱险为目的的。

(3)必须是有意识地、合理地作出的牺牲和额外支出的费用,且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是有效的。

(4)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实施所直接造成的损失。

小提示

为了船、货、人的共同安全而作出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出费用要在确认该部分损失确实为共同海损时由船方、货方、运费收入方按比例共同分摊,首先要由专门机构来认定共同海损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就要立即进行共同海损理算,计算受益各方应分摊的损失金额,然后出具理算书。理算书不具有强制力,如有异议可以要求仲裁或诉讼。

受益方应分摊的损失金额=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共同海损损失总金额÷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

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标的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导致船方或货物所有人的单方面的利益受损,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损失。

(三)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致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遇到威胁船、货、人安全的风险,为了船方、货方共同的安全,人为地采取的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单独海损是承保范围内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2)对损失的承担不同。共同海损按受益各方应分摊的比例来分摊损失,单独海损由受损方独自承担损失。

案例分析6-3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①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分析:

①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这部分损失是因火灾导致的部分货物受损,属于单独海损。

②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由于该批货物是船、货在海运途中发生危难,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做出的特殊牺牲,符合共同海损的条件,因而构成共同海损。

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同①的损失。这部分损失是因火灾导致的部分货物受损,属于单独海损。

④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同②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资料来源:http://www.51test.net.

三、费用

在发生海上风险时,为了减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要采取紧急措施抢救受损货物,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即为海上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一)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保单的受让人、雇用人员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抢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我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赔偿之外另行支付。”施救费用无论有无效果都要给与赔偿且为保险标的物保额之外的赔偿。

(二)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并救助成功,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一种报酬。它遵循“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并且救助费用与保险赔偿额之和不能超过货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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