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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货物在海上运输及在海陆交接过程中,可能遭遇各种风险和损害。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承保的损害,包括因承保的风险发生而引起的货物本身的损失及其有关的费用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施救等所花费用,将超过获救后该批货物的价值。

第一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货物在海上运输及在海陆交接过程中,可能遭遇各种风险和损害。保险人并不是对所有的风险都予承保.也不是对任何损害都予以补偿。为了明确责任,保险人都对其承保的各类风险及该风险所造成的各种损害的赔偿责任,在其承保的各种险别中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必须首先对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和损害有准确的理解。

我们在这一节讨论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是以英国1982年协会货物条款以及中国1981年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框架,以这些法律、条款和海上保险惯例为依据,介绍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和损害的范围及规定。

一、风险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承保人主要承保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类。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指货物在海上运输或附随海上运输中所发生的风险。海上风险主要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在保险业中,它们都有特定的范围。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所谓自然灾害,并非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按照我国1981年1月l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一般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按照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意外事故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专指偷窃、短少和提货不着、渗漏、短量、碰损、破碎、钩损、淡水雨淋、生锈、玷污、受潮受热、串味等。

2.特殊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常见的外来风险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

二、损害

风险与损害似无不同,但仔细考察,不尽其然。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下面的分析将会使我们看到,保险不仅是承保风险,而且要对这种风险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风险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损害是风险发生的结果。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在分析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之后,有必要对其造成的损害问题进行考察。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承保的损害,包括因承保的风险发生而引起的货物本身的损失及其有关的费用损失。由于两者的内容及其产生的原因均不一致,下面将分别予以阐述。

(一)损失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承保的损失分为海上损失和外来损失。

1.海上损失。由海上风险引起的损失叫海上损失。并且,根据各国保险业的习惯,凡与海上运输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也称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可按损失的程度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按损失情况的不同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或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有下列四种:①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例如,运输货物被大火全部焚毁;运输船舶遇难,货物随船沉入海底无法打捞等。这是一种保险标的物已不复存在的实质性的损失。②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已丧失原有的用途和价值。例如,茶叶遭海水浸湿之后,其形式或实体虽在,但味道已变,不能再当作茶叶饮用。土豆受损后,无奈改为饲料使用等。③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例如,船舶被海盗劫走,货物被敌人没收。虽然这些船货本身未受到损坏,但被保险人已经失去了对这些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无法恢复。④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消息。我国海商法规定为2个月仍无音讯。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送到原定目的地所需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在目的地完好状态的价格。构成被保险货物“推定全损”的情况有下列五种:①保险标的物在运输中遭遇承保危险之后,虽然尚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根据预测,完全灭失将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结果。例如,一艘满载货物的船舶被搁浅在一个偏僻而地势险恶的地点,就当时情况虽无完全灭失危险,但由于正值风浪季节,船货完全灭失只是时间早晚问题而已。②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格。③被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④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施救等所花费用,将超过获救后该批货物的价值。⑤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对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所需花费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该批货物的价值。

在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要求按全损赔偿。被保险人要想获得全损赔偿,必须做到以下两点:①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发出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所谓委付,就是被保险货物在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被保险货物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按全损给予补偿。②该委付必须经保险公司同意后方能生效。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又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运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这些特殊牺牲和费用叫做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必须确实遭遇危难。即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实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而不是主观臆测的。例如,在1922年发生的一宗诉讼案中,有一批树脂从纽约运往赫尔的运输途中,有人看到堆存树脂的货舱冒烟,船长立即命令向该货舱灌水,以致货物受到严重损害。当船舶抵达赫尔之后,经检查并未发现该船有任何曾经失火的迹象。法院判定本案不能构成共同海损牺牲,因为造成损失的原因是由于误认为船舶及货物已有危险,而事实上危险并不存在。②必须是自愿的牺牲。所谓自愿的牺牲,是指这种牺牲必须是有意识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一种意外的损失。如船舶航行到港内,舵机失灵,不能在航道上抛锚,因而试图靠近码头停泊。船长事先已估计到这样停靠码头可能会碰坏码头的设备。结果不出所料,船头果真碰到码头设备,使码头设备受损。此项损失被视为共同海损。因为此项损失虽然事先已经预料到,但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又不得不这样做,它是一种人为的或有意识的行为。③必须是合理作出的牺牲或费用。所谓合理,是指在采取措施当时看来,这种措施是有效的节约的,是符合全体利益关系方的利益的。例如,船舱搁浅需要抛弃一部分货物或船舶物料才能减轻重量,使船舶浮起。在这种情况下,被抛弃的一般应该是价值低、便于抛弃的笨重财物。由于这样做收效快,损失小,所以被认为是合理的。相反,如果抛弃的是重量轻而价值高的财产,则不能认为是合理的。因此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也不得列为共同海损。④必须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例如,船上船员发生重病,船舶必须进港靠岸,以便把生病的船员送往医院治疗,此项措施与船舶、货物均无关系,因此进出港口的各项费用均不属于共同海损。但是,如果船上发生了传染病,使半数以上的船员受到传染,船上工作陷于停顿,不得不开往中途港补充船员,并把生病船员送往医院治疗,因此而发生的进出港口费用,则另当别论。⑤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所导致的损失。例如,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船长为了挽救船、货共同的利益引水入舱灭火,舱内全部货物受到海水浸湿发生了损失,船舶到达目的港以后,应将全部货物卸下鉴定共同海损损失的范围。凡受到火烧的货物,无论货物全部被烧或一部分被烧,甚至某件货物只受到烟熏,不论烟熏的程度如何,凡是因火烧所造成的损失或有火烧痕迹的,均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失。因为货物受到火烧或火烧的痕迹是火所造成的,而不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所造成的,故应视为单独海损。至于舱内其他货物如毫无火烧及烟熏的痕迹,纯粹是被救火引进的海水浸湿而受到的损失,则应属于共同海损。⑥所做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特殊性质的牺牲或费用支出是指所作牺牲或支出的费用不是经营船舶中正常发生的损失与费用。凡是经营运输业务中的一般费用及履行运输合同所发生的一般损失,都不能列为共同海损。例如,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强烈大风,其机器因超负荷使用而受损,乃是一般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由船方自己负责;如船舶已经搁浅,为了脱浅而开动机器,以致超过使用负荷造成了损失,则是共同海损的损失。此种损失应由船、货双方负担。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运费免于遭受损失和牺牲而支出的,因而应该由船舶、货物和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的多少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分摊。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因所保危险发生引起的非共同海损的一种部分损失。在伦敦保险协会现行的货物条款中,“单独海损”这一术语,虽然已经不再被使用,但在运输保险实务中,它仍用来表示共同海损以外的一切部分损失。

与共同海损相比,单独海损的特征在于:①在造成海损的原因上,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这些风险人为地造成的损失。②在损失的承担上,单独海损损失,一般由受损失方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损失则应由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分摊。

2.外来损失。外来损失是指由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

(二)费用

海上风险除了会使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之外,还会因营救被保险货物而支出费用,这种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费用支出称为海上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海上费用主要是:

1.损害防止费用(Expenses)。是指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保险单受让人等为履行法定的损害防止义务而发生的有关费用。比如,船舶既未载运货物也未签订租船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搁浅,船长以按时计费雇用拖驳或者按照“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规定,雇用拖船将船舶推离浅滩而支出的费用。

2.共同海损费用。是指船舶及货物遇到共同危险时,为了保护这些保险标的物免受损失而采取的合理的措施所支付的额外费用。例如,在船舶装有货物的情况下发生了搁浅,船长雇用拖船将船舶推离浅滩而支出的费用。由于这种费用是为拯救船舶及货物共同安全而发生的,属于“共同海损费用”。

3.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自愿救助行动,而向其支付的报酬。救助者在救助费用没有得到补偿之前对被救助的财产拥有“所有置留权”。比如,在船舶搁浅处于极为危险的情况下,经船长紧急呼救,由未经约定的过路船舶自愿救助而发生的费用。

4.转运费用。转运费用是指货物在到达目的地前的运输过程中,因受承保风险的影响被迫转运而发生的费用。转运费用是伦敦保险协会运输货物保险新条款中增加的一种规定。

5.额外费用。额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例如,公证费、查勘费、船底检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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