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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制度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通常使用伦敦保险人协会制订的货物保险条款。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中除上述条款外,主要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人保条款包括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和专门险条款。平安险是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保险费率最低、保险责任最小的一种险别,一般适用于低值、无包装的大宗货物,如木材、矿砂、废钢材等的海上运输。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节 国际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制度

国际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通常使用伦敦保险人协会制订的货物保险条款。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中除上述条款外,主要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人保条款”)。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人保条款包括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和专门险条款。前者涵盖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中者涵盖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及特殊附加险,后者涵盖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本教材主要讨论前两类险种。

(一)海洋货物运输基本险

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参照伦敦保险人协会1963年货物保险条款的基础上,于1981年1月1日修订而成的,共分为五节,第一节为责任范围,各基本险的责任范围各不相同;但其余四节同时适用于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分别为: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期限。

1.责任范围

(1)平安险。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原意为“单独海损不保”,即保险人主要对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负责单独海损中的部分海损,但目前其承保范围已扩展到: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若干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进行施救的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船舶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运送货物所产生的损失和特别费用;根据运输合同中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等。

平安险是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保险费率最低、保险责任最小的一种险别,一般适用于低值、无包装的大宗货物,如木材、矿砂、废钢材等的海上运输。

(2)水渍险。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原意为“单独海损亦承保”,即在平安险基础上再增加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一般适用于不易损坏或不因生锈而影响使用的货物,如五金材料、旧汽车、机械、机床、散装金属原料等的运输。

(3)一切险。一切险(all risk),即在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再增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导致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因此,一切险实际上是水渍险和普通附加险的合并。可见,一切险并非真的承保“一切风险”,其承保范围以保险单列明的风险范围为准。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承保的风险或其除外责任均被排除。

2.除外责任

保险除外责任主要涉及被保险人或发货人的过错、商品本身的潜在缺陷和运输途中必然发生的损耗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与被保险货物本身无关的商业风险损失等。如根据“人保条款”,保险公司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往往还对因船舶不适航、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等造成的货物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3.责任期限

上述三种基本险保险责任的起讫,均采用“仓至仓”条件(Warehouse to Warehouse,W/W),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从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或者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分散转运处所,或非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其他储存处所时为止。但是,当保险货物自在目的港或其他卸货港卸离海轮当日午夜零时起算,满60天仍未进入收货人仓库的或上述其他储存处所的,保险责任亦告终止。

在非正常运输条件下,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货物在上述60天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上述其他目的地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在上述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保险责任自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如果因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运或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赋予的权利而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将获知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依约追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二)海洋运输货物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是在基本险的基础上,为保障基本险范围以外的某些普通风险而附加承保的险种。与基本险不同,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投保人必须在投保了基本险后,方可再投保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11种:

1.偷窃、提货不着险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clause),承保被保险货物遭受的如下损失:(1)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2)整件提货不着。然而,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对于偷窃损失,必须在提货后10日内申请检验;对提货不着,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淡水雨淋险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 clause),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舱汗所导致的货物损失,但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有其他适当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短量险

短量险(shortage clause),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或重量短少的损失,但不包括货物在途的正常损耗。

4.混杂、玷污险

混杂、玷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clause),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与其他物质接触而被玷污,或因混进了杂质,影响货物质量所造成的损失。

5.渗漏险

渗漏险(leakage clause),承保流质、半流质、油类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以及因保护性液体渗漏引起被保险货物(如酱菜等)的腐烂变质损失。

6.碰损、破碎险

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clause),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而导致的破碎、断裂或其他碰撞损失。

7.串味险

串味险(taint of odor clause),承保被保险货物因配载不当而在运输过程中受其他物品影响,引起的串味损失。一般适用于易发生串味损失的食品、粮食、茶叶、中药材、香料、化妆品等货物的运输。

8.受潮受热险

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clause),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骤变或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原因使船舱内水汽凝结、发热或发潮所导致的损失。

9.钩损险

钩损险(hook damage clause),承保被保险货物(一般是袋装、箱装或捆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使用钩子装卸,致使包装破裂或直接钩破货物所导致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理或调换所支出的费用。

10.包装破裂险

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clause),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致使包装破裂所导致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

11.锈损险

锈损险(rust clause),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生锈而引起的损失。海上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一般不接受裸装的金属材料投保锈损险。

(三)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承保造成进出口货物损失的某些特殊风险。这些风险往往与政治、行政等人为因素及一些特别因素联系在一起。特别附加险主要包括:

1.交货不到险

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clause),承保被保险货物从装上船舶时开始,在预定抵达目的地日期起满6个月内仍未运到目的地交货的损失。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交货不到,保险人都应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险人。然而,被保险人在投保该险时必须获得进口货物所需的一切许可手续。

交货不到险承保的损失主要是因政治因素而导致货主无法按时收到货物,譬如中途由于某国对货物扣押而导致交货不到。由于该附加险与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所承保的责任范围有重叠之处,相应的“人保条款”因此规定,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项下所承担的责任,不在交货不到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2.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clause),承保的是被保险货物因承保风险受损后,仍得在目的港按完好货物交纳进口关税而导致的相应关税损失。在有些国家(如加拿大等),不论货物进口时是否完好,一律按货物完好时的价值计征关税;而在有些国家则可以按其实际价值减税或免税。针对前一类国家的货物贸易,可以考虑加保该附加险。如相应的“人保条款”规定,“如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遭受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完税时,本公司对该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口关税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受损部分的保险价值%为限”。

3.舱面货物险

舱面货物险(on deck clause),承保装载于舱面的货物被抛弃或被海浪冲击落水所致的损失。如相应的“人保条款”规定:“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除按本保险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包括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在内。”

4.拒收险

拒收险(rejection clause),承保被保险货物不论出于何种原因,被进口国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引起的被保险货物损失,但被保险人应保证持有进口货物所必需的许可证明。然而,在被保险货物起运后,进口国宣布实行任何禁运或禁止进口的,保险人仅负责赔偿运回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而增加的运费,并且最多不得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价值。如果货物在起运前,进口国即已宣布禁运或禁止,保险人则不负赔偿责任。

拒收险条款一般还要求,被保险人所投保的货物在生产、质量、包装、商品检验等方面,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如果因被保险货物的记载错误、商标或生产标志错误、贸易合同或其他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违反产地国政府或有关当局关于出口货物规定而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概不承担保险责任。

5.黄曲霉毒素险

黄曲霉毒素是一种致癌毒素,在发霉的花生、没籽、大米中一般含有这种毒素。各国对于这种毒素的含量均有严格的限制标准。黄曲霉毒素险(aflatoxion clause)承保的就是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当地卫生当局检验证明,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的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所导致的损失。但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黄曲霉毒素超标,不属于承保范围。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有责任处理被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者申请仲裁。

(四)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包括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与运输货物罢工险。

1.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承保的责任范围为:

(1)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2)由于上述风险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止、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3)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4)上述风险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该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1)上述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2)因上述扣押、拘留等导致承保航程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2.运输货物罢工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运输货物罢工险条款(cargo strikes risk clause)适用于海运、空运、陆运和邮包运输等各种运输方式。其承保的责任范围为:

(1)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为,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2)由于上述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罢工险的除外责任为,因上述罢工风险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失。如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输所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因罢工引起动力或燃料缺乏导致冷藏机停止工作,致使冷藏货物受损等。罢工险条款如果与各种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罢工险条款为准。

二、伦敦保险人协会的货物保险条款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

英国早在1601年就通过了《保险条例》,其后英国1906年颁布的《海上保险法》对海上保险法律关系作出了较详尽的规范,对各国的保险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伦敦保险人协会和劳埃德保险人协会于1912年在修订古老的SG保单基础上制定的《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条款》(以下简称协会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及相应保单,亦对世界各国有着广泛的影响。协会条款最近一次修订完成于1982年,自1983年4月1日起正式使用。[7]

协会条款包括六种险别的条款:(1)协会A条款或ICC(A),与“人保条款”的一切险条款类似;(2)协会B条款或ICC(B),与“人保条款”的水渍险条款类似;(3)协会C条款或ICC(C),与“人保条款”的平安险条款类似;(4)协会战争险条款(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与“人保条款”的战争险条款类似;(5)协会罢工险条款(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与“人保条款”的罢工险条款类似;(6)协会恶意损害险条款(institute malicious damage clauses)。其中前三类为基本险,后三类为特别险。除恶意损害险不能单独投保外,其余五种险别都可以单独投保。

除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不同外,A、B、C三类基本险别的条款结构全部一致,均包括19条,其中第1~3条为承保风险,第4~7条为除外责任,第8~10条为保险期间,第11~14条为索赔,第15条为保险受益(即该保险不得使承运人或其他保管人受益),第16、17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尽量减少损失的义务,第18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合理速办义务,第19条要求该保险关系受英国法律和惯例的调整。

就战争险和罢工险而言,其同样包括上述八方面的内容。除承保范围、除外责任和保险期限与上述A、B、C三险的不同外,其他各项内容均完全相同。这些附加险的内容与相应的“人保条款”基本一致。

协会恶意损害附加险承保任何人的故意不法行为对被保险货物的损害或毁坏,主要附加适用于ICC(B)、ICC(C)两险,以承保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恶意损害风险。

(二)ICC基本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1.责任范围

ICC(A)险承保的风险非常广泛。其采取“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来说明其承保范围,即除了“除外责任条款”(第4~7条)所列明的除外风险外,保险人对其他风险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均予负责。

ICC(B)险承保的风险为列明风险,即明确列出的才属于承保范围,未列出的均被排除。其承保范围具体限于以下风险引发的货物损失:(1)火灾、爆炸;(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出轨;(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5)在避难港卸货;(6)地震、火山爆发、雷电等;(7)共同海损牺牲;(8)抛货或浪击落海;(9)运输工具或其储货处进水;(10)货物装卸时落海或跌落导致的整件全损。其中前六类损失仅要求相当因果关系,而后四类损失要求直接因果关系。

ICC(C)险承保的风险亦为列明风险。其主要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保险标的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船舶或驳船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2)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共同海损牺牲;抛货或浪击落海。即上述ICC(B)险中的第6、9、10项风险被排除。

2.除外责任

上述三类基本险条款均规定了四类除外责任,即普通除外责任、不适航与不适运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

ICC(A)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1)普通除外责任,包括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①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②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耗损或自然磨损;③包装不足或不当;④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特性;⑤直接源于延迟;⑥由于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⑦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热核武器等。

(2)不适航、不适运除外责任,包括:①保险标的在装船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②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参与了船舶适航、适货默示保证的违反。

(3)战争除外责任,包括以下行为或物品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①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②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③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4)罢工除外责任,包括: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②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或民变造成的损失和费用;③恐怖分子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动的人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B、C两条款的除外责任相同,但与A条款比较,B、C两险还将被保险人以外其他人的故意损害,以及海盗行为导致的损失排除。

3.责任期限

协会条款基本险的责任期限与人保条款基本险的基本相同。但在航海变更条件下,协会条款区分该变更是否出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装、转运或承运人依运输合同授权所作的任何航海变更条件下,无需追加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在被保险人主动变更目的地的条件下,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经另行议定保险费和条件,保险合同才继续有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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