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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运费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过境非《国际货协》铁路的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运费的计算和收取,必须遵守《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和各国国内相关铁路运输的规定。联运货物运费主要包括货物运费、押运人乘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规定,通过检查《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和《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第五节 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运费

一、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运费核收原则

(一)《国际货协》成员国之间的运送费用的核收原则

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第13条和15条之规定,《国际货协》成员国之间在运送货物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发送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或根据发送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2.到达路的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或根据到达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3.过境路的运送费用根据《国际货协》和《统一货价》的规定,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通过几个过境铁路运送时,准许由发货人支付一个或几个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而其余铁路的运送费用,由收货人支付。(波兰、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伊朗虽然是《国际货协》的成员国,但是没有参加《统一货价》,所以上述七国的进出口货物在经过其他参加《统一货价》国家时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4.运送费用和罚款,由铁路以付款时所在国的货币核收。如运送费用不是以应该付款的那一个国家的货币表示时,则应将这项费用按支付当日和当地的兑换率折成该国货币。

5.如两邻国铁路车站间已定有直通运价规程,规定另一种核收运送费用办法时,则不适用上述的规定。

(二)《国际货协》参加国与非参加国铁路间运送费用的核收原则

1.发送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或根据发送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2.到达路的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或根据到达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3.过境路的运送费用根据下列规定核收。参加《国际货协》并实行《统一货价》各过境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但办理转发送国家铁路的运送费用,可以在发站向发货人或到站向收货人收取。过境非《国际货协》铁路的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三)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过境运费核收原则

1.从参加《国际货协》并实行《统一货价》的国家,通过另外一个实行《统一货价》国家的过境铁路,向其他国家(不论这些国家是否参加《统一货价》)或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票据办理的货物运输,只能够办理至过境站为止或从这个过境站开始办理。

2.从参加《国际货协》铁路发站至过境站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相反方向运送时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3.在过境站所发生的杂费和其他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在这些过境站向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核收。

4.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根据《统一货价》的规定核收。

(四)国际货物铁路联运国内运费核收原则

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运费的计算和收取,必须遵守《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和各国国内相关铁路运输的规定。

二、国际货物铁路运输中国国内段运输费用的计算

在我国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运费的计算和收取,必须遵守《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国内价规》)的规定。联运货物运费主要包括货物运费、押运人乘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计算货物运费的基本程序

根据《国内价规》第6条的规定,货物运费的计算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

4.货物适用的发到基价加上运行基价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5.依《国内价规》附录一、二、三的规定,分别计算货物的电气化附加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建设基金等三项费用,再与运费相加即为货物的运输费用。

6.杂费按《国内价规》的规定计算。

(二)相关基本概念

1.运价里程

货物自发站至到站的距离为运价里程。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中国铁路正式营业线最短径路计算,并需将国境站至国境线的里程计算在内。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或铁道部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运价里程不包括专用线、货物支线的里程,所以应将专用线、货物支线的里程计算在内。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水陆联运的货物,应将换装站至码头线的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起码里程为100公里,不足100公里的按照100公里计费。

下列情况发站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运价里程按实际经由计算:

(1)因货物性质(如鲜活货物、超限货物等)必须绕路运输时。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非铁路责任,托运人要求绕路运输时。

承运后的货物发生绕路运输时,仍按货物运单内记载的经路计算运费。实行统一运价的营业铁路与特价营业铁路直通运输,运价里程分别计算。

2.运价号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规定,通过检查《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和《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确定适用的运价号。在判断运价号时,不是根据形态、品种、制作及用途来判断,而要根据具体货物名称来进行。以煤为例,不论有何差异,只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将其分为:煤、原煤、洗精煤、块煤、优选煤、水煤浆和其他煤。如果分类表中没有列示具体名称则使用概括名称,废旧物资除明确规定外,其他产品都按照完好货物名称再确定运价号。

3.计费重量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规定,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整车货物

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具体计算时均按货车标记载重量计算运费。货物重量超过标记载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下列情况除外:使用矿石车、平车、砂石车,经铁路局批准装运《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01”、“0310”、“04”、“06”、“081”和“14”类货物按40吨计费,超过时按货物重量计费;使用自备冷藏车装运货物时按60吨计费;使用标重低于50吨的自备罐车(GH95/22.GY95/22.GH40、GY40型除外)装运货物时按50吨计费;货车货物规定计费重量表所列货车装运货物时,计费重量按表中规定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计费重量的,按货物重量计费。加冰冷藏车不加冰运输时,按冷藏车标重计费;标重不足30吨的家畜车,计费重量按30吨计算;车辆换长超过1.5的货车(D型长大货物车除外)本条未明定计费重量的,按其超过部分以每米(不足1米的部分不计)折合5吨与60吨相加之和计费。

(2)零担货物

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零担货物按货物重量或货物体积折合重量择大计费,即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00千克的轻浮货物,按每1立方米体积折合重量300千克计算,但下列货物除外:《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有规定计费重量的货物按规定计费重量计费;《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列“童车”、“室内健身车”、“209其他鲜活货物”、“9914搬家货物、行李”、“9960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等按货物重量计费。同时要注意《零担货物规定计费重量表》中对特殊货物的计费重量。

(3)集装箱货物

集装箱货物的运费按照使用的箱数和“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集装箱运价率计算。但危险货物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其他铁路专用集装箱的运价率,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的规定分别加30%、30%、20%计算。自备集装箱空箱运价率按其适用重箱运价率的50%计算。承运人利用自备集装箱回空捎运货物,在货物运单铁路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免收回空运费。

4.货物运价率

货物运价率是计算铁路货物运价的运费单位,它是根据运送种类、运送距离和货物名称所适用的运价号而确定的。

5.杂费

铁路应办理与货物运送有关的辅助或附带业务,而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收取的运费以外的费用被统称为杂费。

根据我国《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第四章的规定,杂费主要包括:货物装卸费、取送车费、机车作业费、集装箱使用费、货物暂存费、押运人乘车费、长大货物车使用费、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机械保温车租用费和制冷费、货车清扫费及洗刷消毒费、货车滞留费、货车篷布使用费、自备箱管理费、换装费、验关费、运单费、货物声明价格费、变更手续费以及杂费迟交金等。

(三)运费的计算

根据《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基本货物运送费用的计算公式是:

运费=货物计费重量×运价率

对于零担货物、快运、随旅客列车的挂运分别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规定了不同的运费加成率。因此,新的计算公式是:

运费=货物计费重量×运价率×加成率

三、国际货物铁路运输过境段运输费用的计算

过境运费的计算过境运费按《统一货价》规定计算,其计算程序是:

1.根据运单上载明的运输路线,在《统一货价》过境里程表中查出各通过国的过境里程。

2.根据货物品名,在《统一货价》的通用货物品名分等表中查出其可适用的运价等级和计费重量标准化。

3.在慢运货物运费计算表中,根据货物运价等级和总的过境里程查出适用的运费率。

其计算公式为:基本运费额=货物运费率×计费重量

运费总额=基本运费额×加成率

加成率系指运费总额应按托运类别在基本运费额基础上所增加的百分比。快运货物运费按慢运运费加100%,零担货物加50%后再加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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