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附加除外责任承保条件

附加除外责任承保条件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经多次修订,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办理海上保险业务所使用的“协会货物条款”是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在保险条款中,关键内容是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下面介绍3种主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在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实际业务中,尤其是CIF出口合同中,如果外商提出按协会货物条款投保,我们一般可以接受。

第六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经多次修订,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办理海上保险业务所使用的“协会货物条款”是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

新修订的“协会货物条款”共有6种保险条款:协会货物条款(A)(即Institute Cargo Clause<A>或I.C.C.<A>);协会货物条款(B)(I.C.C.<B>);协会货物条款(C)(I.C.C.<C>);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 Clauses-Cargo);协会罢工条款(货物)(Malicious Damage Clauses);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在上述6种险别中前3种为主险,后3种为附加险。在保险条款中,关键内容是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下面介绍3种主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一、I.C.C.(A)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条款(A)的承保责任范围较广,不便一一列举,采用“一切风险减去除外责任”的规定方法。其保险责任范围最大,大体相当于“一切险”

I.C.C.(A)的除外责任包括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险除外责任、罢工险除外责任。但其除外责任中不包括“海盗行为”和“恶意损害险条款”

二、I.C.C.(B)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一)I.C.C.(B)的承保风险

I.C.C.(B)的承保风险采用“列明风险”方式,其范围仅次于I.C.C.(A),类似于“水渍险”。凡属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害都属于该条款的责任范围之内:

(1)火灾、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或搁浅、沉没、倾覆。

(3)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

(5)避难港卸货。

(6)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7)共同海损牺牲。

(8)抛弃或浪击入海。

(9)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

(10)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整体的全损。

(二)I.C.C.(B)的除外责任

I.C.C.(B)的除外责任是I.C.C.(A)的除外责任再加上I.C.C.(A)承保的“海盗行为”与“恶意损害险”。

三、I.C.C.(C)的承保风险及除外责任

I.C.C.(C)的承保范围更小,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不承保I.C.C.(B)中的自然灾害(如地震、雷电等)和非重大事故(如装卸过程中的整件灭失等)。其条款类似“平安险”。

I.C.C.(C)的除外责任与I.C.C.(B)相同。

英国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限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大体相同,也是“仓至仓”。

在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实际业务中,尤其是CIF出口合同中,如果外商提出按协会货物条款投保,我们一般可以接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