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保责任的控制
承保责任的控制是指保险人对投保风险做出合理的承保选择后,针对承保标的具体风险状况,运用保险技术手段,控制自身的责任和风险,以合适的承保条件予以承保。承保责任控制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控制保险责任,对风险较大但还可以承保的保险标的,保险人为了避免承担较大风险,通过承保责任控制来限制自己的保险责任;另一类是对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进行控制。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诱发的新的风险。
(一)控制保险责任的措施
1.保持风险分散
对发展较为成熟的保险业务,其同质保单要实施无限量销售,以保证所承保的风险尽可能的分散。
2.用特殊的承保技术和经验满足某些险种的承保要求
一般来说,对于常规风险,保险人通常按照基本条款予以承保;对于一些具有特殊风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人需要与投保人充分协商保险条件、免赔额、责任免除和附加条款等内容后特约承保。
3.安排再保险
通过再保险,保险公司将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增加承保新保险单的数量。
(二)保险公司控制道德风险因素的主要措施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骗取赔款。保险公司控制道德风险因素的主要措施包括:
1.控制保险金额
控制保险金额意味着控制了保险损失赔偿和给付的最高限额。
2.控制赔偿程度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仅限于其实际损失或者将保险标的恢复到原有的状态,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而额外获利。
(三)保险公司控制心理风险因素的主要措施
心理风险因素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参加保险后产生的松懈心理,不再小心防范所面临的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积极采取施救措施,任凭损失扩大。道德风险因素在法律上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心理风险因素并不触及法律,所以更难控制。所以保险公司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心理风险因素进行控制。
1.规定免赔额
免赔额是保险人对某种保险标的在一定额度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
2.规定共同保险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保险损失。
3.订立保证条款
一旦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人拒绝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4.无赔款优待
对无赔款发生的保户,续保时在保险费率上给予优待。
5.其他优惠
对配备先进防灾设施和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也给予保险费率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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