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范围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范围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被偷窃、短少等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与我国的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规定相同,卸货后的保险期限是在最后卸货地,货物从飞机上卸下以后30天内被保险货物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货物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一、我国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险别和条款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航空货物运输条款》(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s)规定,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此外还有航空运输战争险。

(一)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与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1.责任范围

航空运输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被偷窃、短少等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责任期限

航空运输货物险的两种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但与海洋运输险的“仓至仓”责任条款不同的是:

(1)如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而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运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所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单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以下规定终止:

①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

②被保险货物在上述述3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1)的规定,即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终止。

(二)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

1.责任范围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是航空运输货物险的一种特殊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航空运输险或航空运输一切险的基础上方可加保。加保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在航空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和炸弹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但不包括因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致的损失。

2.责任期限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是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飞机时开始,直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则以飞机到达目的地当日午夜起计算满15天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需在中途转运时,则保险责任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计算满15天为止,等装上续运的飞机,保险责任再恢复有效。

二、协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险别和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于1965年首次制定与航空运输有关的保险条款《协会航空运输货物一切险条款》,在1982年加以修订成为现行的《协会货物险条款(航空)》。该条款与新的适用于海运的协会货物ICC条款的规定方法颇为相似。此外,伦敦保险协会海域1982年颁布了新的《协会战争险条款(航空货物)》和《协会罢工险条款(航空货物)》。上述三种险别均可单独投保。

(一)协会货物险条款(航空)(邮包除外)[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r)(excluding sengingsby post)-1982.1.1]

1.责任范围

该条款的承保责任范围较广,对承保风险的规定与ICC(A)条款一样,是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法。在本保险条款中被特别规定的除外责任是一般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与ICC(A)条款的不同之处是缺少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这是考虑到飞机运输的特殊性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即使没有规定,承担货物运输的飞机起飞也应具备适航性,用于航空运输的特殊集装箱也必须适合于货物的安全运输,这些都是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

此外,在“承保风险”的标题下,该条款与ICC(A)条款相比,没有共同海损条款和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而只有风险条款,这是因为航空运输一旦发生事故,其发生全损的可能性最大。

2.责任期限

协会货物险条款(航空)的保险期限亦采用“仓至仓”条款。与我国的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规定相同,卸货后的保险期限是在最后卸货地,货物从飞机上卸下以后30天内被保险货物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货物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该条款的其他内容均予海运ICC(A)条款的各有关内容相同。

(二)《协会战争险条款(航空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Air cargo)(excluding sengingsby post)-1982.1.1]

1.责任范围

投保协会战争险(航空货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在航空货物运输途中因战争、内乱、革命、叛乱、动乱及由此而发生的国内斗争或由交战国采取的或对交战国采取的一切敌对行为引起的捕获、扣留、禁制、拘留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其中也包括废弃水雷、鱼雷、炸弹以及其他废弃武器造成的损失。可见,该条款不包括因使用原子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此外,在一般除外责任中还包括专门针对航空运输的飞机与集装箱等不合格的除外责任。

2.责任期限

协会战争险(航空货物)的保险期限是自保险标的或其一部分因开始运输而被装上飞机时开始,直到在最终卸货地卸离飞机时为止。如保险标的不卸离飞机,则以飞机到达最终卸货地当天午夜12时起满15天为止。若保险标的在中途转运,在转运地的承保期限是15天,装上续运飞机,保险责任再恢复有效。由此可见,如同海上运输的战争险使用“水上危险”一样,航空运输战争险适用的是所谓空中危险。

(三)《协会罢工险条款(航空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Air cargo)-1982.1.1]

1.责任范围

投保协会罢工险(航空货物),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航空货物运输途中因罢工、关厂、劳资纠纷、暴动、骚乱或处于恐怖主义与政治动机而采取的行动所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2.责任期限

该险别的保险期限与协会货物险条款(航空)的原则一致,采取的是“仓至仓”责任原则,货物卸离飞机后的承保期限为30天。该险别的其他条款与协会战争险(航空货物)条款一样,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可单独投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