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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的范围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贸易的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标的,在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给予被保险人以经济上补偿的一种经济业务。由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应用最多,其他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它为基础而发展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第四节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的范围

国际贸易的货物运输保险(Insurance)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标的(Subject),在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即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给予被保险人(the insured)以经济上补偿的一种经济业务。它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

不同的运输方式下,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也不同,主要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公路或铁路)、航空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由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应用最多,其他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它为基础而发展的。下面主要介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Marine Cargo Insurance)。

一、风险(Peril)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由于国际上对其有多种解释,这里介绍我国“海洋货物运输条款”的解释。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指被保险货物及船舶在海上运输中及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根据保险界的解释,它不包括海上发生的一切风险,但也不是仅仅局限于航海过程中的风险。一般来讲,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自然灾害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由于自然界的变化而产生的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并不是承保一切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灾害,一般包括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雷电(Lighting)海啸(Tsunami)、地震或火山爆发(Earthquake或Volcanic Eruption)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2.意外事故(Accidents)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不能预料的、偶然的,即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但意外事故不是泛指海上意外事故。根据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意外事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互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可分为三个部分: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雨淋、短量、渗漏、玷污、破碎、受潮受热、串味、生锈、钩损、提货不着等而发生的外来风险。

2.特别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是指交货不到、进口关税、黄曲霉素、舱面的货物损失、拒收、出口到港澳存仓等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

3.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指运输过程中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等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与损失。这些特殊原因包括战争、敌对行为及罢工、民变等。

二、海上损失(Loss)

海上损失是指海运途中因遭受海上风险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根据惯例,还包括与海运联接最近的一段陆路运输或内河运输所发生的损失。根据海上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根据情况不同,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或沉没),或损失已无法挽回(如被海盗劫去)、或标的物已丧失价值或失去原有使用价值(如咖啡被水泡)或载货船舶失踪,经过相当时间仍无音讯。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恢复、修复、施救、收回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费用(或费用之和)超过修复或收回货物的价值,推定为全损。

在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投保货物的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要求按推定全损赔付。但只有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并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按推定全损赔付。所谓委付(Abandonment),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实际全损的赔偿予以补偿。

(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坏或灭失。按其损失的性质不同,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G.A.)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运途中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解除船与货的共同危险或航程得以继续,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采取合理救难措施而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以下条件:

(1)船舶确实遭遇危险,不是主观臆测,而且此危险必须是危及船和货的共同安全。

(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自动的和有意识的。

(3)牺牲和费用支出是非物质的。

(4)其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的直接结果。

由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免于遭受损失,应按最后获救价值的比例由三方分摊,通常称为共同海损分摊(G.A.Contribution)。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海损是由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船或货的部分损失。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负担。可以看出,单独海损在造成海损的原因及损失承担责任方面区别于共同海损。

三、海上费用

海上费用是指由海上风险造成的由保险人承保的费用损失。海上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一)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

施救费用又称单独海损费用,是指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为抢救被保险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费用。这种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二)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遇到承保范围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无契约关系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而向第三者支付的报酬。保险人负责赔偿救助费用,但要求救助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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