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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风险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界力量引起的灾害事故。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雷电风险是指货物在海上或陆上运输过程中由于雷电所直接造成的或者由于雷电引起的火灾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和损害。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碰撞风险是指载货船舶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例如码头、船舶、灯塔、流冰等,发生猛力接触,因此造成船上货物的损失。

第一节 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风险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Risks),主要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一)海上风险的概念

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在现代海上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风险是有特定范围的,一方面它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另一方面它又不局限于航海中所发生的风险。

按照国际海上保险的惯例,保险人承保的海上风险都在保险中明确地规定,保险人只负责由保单条款中列明的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由于保险人承保的每一项风险都是有特定含义的,因此,正确理解各种海上风险的含义对判定损失原因、划分损失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二)海上风险的分类

海洋货运保险承保的海上风险按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大类。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从一般意义上讲,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它是客观存在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是保险人承保的主要风险。

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界力量引起的灾害事故。按照我国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根据英国2009年的《协会货物条款》,在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中,属自然灾害性质的风险有: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浪击落海,以及“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等。

(1)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

恶劣气候一般是指海上的飓风(八级以上的风)和大浪(3米以上的浪)引起的船体颠簸倾斜,并由此造成船体、船舶机器设备的损坏,或者由此而引起的船上所载货物的相互挤压、碰撞所导致的货物的破碎、渗漏、凹瘪等损失。

(2)雷电(Lightning)

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雷电风险是指货物在海上或陆上运输过程中由于雷电所直接造成的或者由于雷电引起的火灾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和损害。

(3)海啸(Tsunami)

海啸是由地震或风暴所造成的海面的巨大涨落现象,按其成因可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火山爆发或海岸附近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而产生巨大波浪,致使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害或灭失。

(4)浪击落海(Washing Overboard)

浪击落海通常指存放在舱面上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海浪的剧烈冲击而落海造成的损失。我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条款不保此项风险,这项风险可以通过附加投保舱面险而获得保障。ICC(B)和ICC(A)均承保此项风险,但是投保人就甲板堆放的货物申请保险时,必须履行事先告知是甲板货的义务,并且缴纳加额保险费。

(5)洪水(Flood)

洪水是指因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湖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致使保险货物遭受泡损、淹没、冲散等损失。

(6)地震(Earthquake)

地震是指由于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化,使地面发生震动、坍塌、地陷、地裂等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

(7)火山爆发(Volcanic Eruption)

火山爆发是指由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震以及喷发出的火山岩灰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

(8)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Entry of sea lake or river water into vessel craft hold conveyance container liftvan or place of storage)。

这一风险是指由于海水、湖水和河水进入船舶等运输工具或储存处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这一风险对“储存处所”的范围未加限定,可以理解为包括陆上一切永久性的或临时性的有顶棚的或露天的储存处所。

在以上解释的自然灾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发以及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等风险,实际上并非是真正发生在海上的风险,而是发生在内陆或陆海、海河以及海轮与驳船相联接之处的风险。但对海上货运保险来说,由于这些风险是随附海上航行而产生的,而且危害性往往很大,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地把他们列入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之内。

2.意外事故(Accident)

意外事故一般是指人或物体遭受到的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之中的事故。如船舶触礁、碰撞、飞机坠落、货物起火、爆炸等。但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所谓意外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按照我国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承保的意外事故包括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根据新的《协会货物条款》的规定,意外事故除包括船舶、驳船的触礁、搁浅、沉没、倾覆、火灾、爆炸等属意外事故外,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也属意外事故的范畴。由此可以看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也不仅限于在海上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各种意外事故都有其特定的含义。

(1)火灾(Fire)

火灾是指由于意外、偶然发生的燃烧失去控制,蔓延扩大而造成的船舶和货物的损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不论是直接被火烧毁、烧焦、烧裂,或者间接被火熏黑、灼热或为救火而致损失,均属火灾风险。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火灾是最严重的风险之一。

货物在运输过程常因下列原因引起火灾:

①由于闪电、雷击引起船、货火灾。

②货物受海水浸湿温热而致起火。

③船长、船员在航行中的过失引起火灾。

④船舶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修理,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火灾,如电焊引起火灾。

凡因上述原因及其他不明原因所致的火灾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但是,由于货物固有瑕疵或在不适当的情况下运送引起的货物自燃,则不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

(2)爆炸(Explosion)

爆炸一般是指物体内部发生急剧的分解或燃烧,迸发出大量气体和热力,致使物体本身及其周围的其他物体遭受猛烈破坏的现象。如船舶锅炉爆炸致使货物受损;货物自身因气候温度变化的影响产生化学作用引起爆炸而受损等。

(3)搁浅(Grounding)

搁浅指船舶在航行中,由于意外或异常的原因,船底与水下障碍物紧密按触,牢牢地被搁住,并且持续一定时间失去进退自由的状态。

若船舶仅从障碍物上面或旁边擦过而并未被阻留,或船底与水下障碍物的接触不是偶然的或异常的原因造成的,如规律性的潮汐涨落而造成船舶搁浅在沙滩上,或为某种目的人为地将船舶搁浅在礁石或浅滩上造成的货物损失,则不能以搁浅的名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4)触礁(Stranding)

触礁指船舶在航行中触及海中岩礁或其他障碍物如沉船、木桩和渔栅等,但仍能继续前进的一种意外事故。

(5)沉没(Sunk)

沉没指船舶因海水侵入,失去浮力,船体全部沉入水中,无法继续航行的状态,或虽末构成船体全部沉没,但已大大超过船舶规定的吃水标准,使应浮于水面的部分浸入水中无法继续航行,由此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属沉没责任。如果船体只有部分浸入水中而仍能航行,则不能视为沉没。

(6)碰撞(Collision)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碰撞风险是指载货船舶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例如码头、船舶、灯塔、流冰等,发生猛力接触,因此造成船上货物的损失。若发生碰撞的是两艘船舶,则碰撞不仅会带来船体及货物的损失,还会产生碰撞的责任损失,碰撞是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的一项主要风险。但船只同海水的接触以及船只停泊在港口内与他船并排停靠码头旁边,因为波动相互挤擦,均不能作为碰撞。

(7)倾覆(Capsized)

倾覆指船舶在航行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船体翻倒或倾斜,失去正常状态,非经施救不能继续航行,由此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属倾覆责任。

(8)抛货(Jettison)

抛货指船舶在海中航行遭遇危难时,为了减轻船舶的载重,以避免全部受损,而将船上的货物或部分船上用具有意地抛入海中,这种行为即为抛货,因抛货带来的货物损失,属抛货责任。

现行新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规定:凡因抛货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都给予赔偿。我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仅指共同海损的抛货。

(9)吊索损害(Sling Loss)

吊索损害指被保险货物在起运港、卸货港或转运港进行装卸时,从吊钩上摔下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对于此种风险,我国保险条款与伦敦保险协会条款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条款的规定是:“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伦敦保险协会条款的规定是:“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10)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Overturning or Derailment of Land Conveyance)

它指海运保险货物在起运地从指定的发货人仓库到港口装船以及在目的港从卸离海轮到指定的收货人仓库之间陆上载货工具的倾覆或出轨。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我国现行保险条款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也要负赔偿责任。

(11)海盗行为(Piracy)

按照1981年《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盗是:

①必须旨在扣留人或者掠夺财物的非法行为。

②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达到目的。

③并非出自某一官方或半官方的指令或默许而进行的对敌方的攻击。

④须发生在沿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或上空。

因海盗行为与战争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风险,所以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已将其列为海上风险。我国现行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把海盗行为视为战争风险。

(12)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Barratry of Master and Mariner)

它是指船长、船员背着船东或货主故意做出的有损于船东或货主利益的恶意行为。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是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项风险。例如,丢弃船舶、纵火焚烧或凿漏船体、违法走私造成船舶被扣押或没收,故意违反航行规则而遭受处罚等。但下列情况不包括在“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的概念之内:

①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事先为船主或货主所知悉并同意者。

②船长即系船东,不法行为所致损失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

在我国,此项风险属海运货物罢工险的承保范围。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货物运输保险中所指的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风险,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例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玷污、串味而造成的损失;而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本质缺陷等属必然发生的损失,不包括在外来风险之内。

在海上货运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对保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承保。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类。

(一)一般外来风险

海上货运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承保的一般外来风险有以下几种:

1.偷窃(Theft,Pilferage)

偷窃指整件货物或包装货物的一部分被人暗中窃取造成的损失。偷窃不包括公开的攻击性的劫夺。

2.短少和提货不着(Short-Delivery&Non-Delivery)

短少和提货不着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不明原因被遗失,造成货物未能运抵目的地,或运抵目的地时发现整件短少,没能交付给收货人的损失。

3.渗漏(Leakage)

渗漏指流质或半流质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损失。

4.短量(Shortage in Weight)

短量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或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发生的包装内货物数量短少或散装货物重量短缺的损失。

5.碰损(Clashing)

碰损主要指金属和金属制品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颠簸、碰撞和受压等而造成的凹瘪、变形的损失。

6.破碎(Breakage)

破碎主要指易碎物品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颠簸、碰撞、受压等而造成的破碎损失。

7.钩损(Hook Damage)

钩损主要指袋装、捆装货物在装卸、搬运过程中因使用手钩,吊钩操作不当而致货物的损坏。

8.淡水雨淋(Fresh and/or Rain Water Damage)

淡水雨淋指直接由于淡水、雨水以及冰雪融化造成货物的水溃损失。

9.生锈(Rusting)

生锈是金属或金属制品的一种氧化过程。海运货物保险中承保的生锈,是指货物在装运时无生锈现象,在保险期内生锈造成的货物损失。

10.玷污(Contamination)

玷污指货物同其他物质接触而受污染。例如,布匹、纸张、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造成的损失。

11.受潮受热(Sweating and/or Heating)

受潮受热指由于气温变化或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而使船舱内水蒸汽凝结,造成舱内货物发潮、发热的损失。

12.串味(Taint of Odour)

串味指被保险货物受其他带异味货物的影响,引起串味造成的损失。

(二)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有:由于战争、罢工、交货不到(例如货物在转船港口被有关当局扣留,不能运往目的地)和拒收(例如货物在进口国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等所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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