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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单据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单据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托运人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会取得一份承运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即运输单据。它证明承运人已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是出口商结算货款的必备单据,是国际贸易单据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单据。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承运人会出具不同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等。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单据

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托运人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会取得一份承运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即运输单据。它证明承运人已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是出口商结算货款的必备单据,是国际贸易单据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单据。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承运人会出具不同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等。

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

海运提单是指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时签发的承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的凭证。它是采用海运方式时使用的货物运输单据,收货人可以凭正本提单在目的港提取货物。

(一)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海运提单是货物收据

当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时,说明了他已经收到了托运人提单上载明的一定数量、重量的货物,并负责把这些货物运载到提单上规定的目的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2.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的持有人对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拥有所有权,也就是说,谁持有提单,谁就对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拥有所有权,提单的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要求承运人放货,控制了提单也就是控制了货物的所有权。

案例分析5-1

某年6月,浙江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元的羊绒衫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CFR NEW DELH I BY A IR,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8月间自上海空运至新德里。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CNF NEW DELH 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后不久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付理由为单证不符,即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CFR NEW DELH I”与信用证中的“CNF NEW DELH I”不一致。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按照UCP600的规定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此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

分析:

从以上案例可看出,造成出口方陷入被动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丧失了货权。而出口方在得到偿付之前货权就已丧失是由于航空运单(AIR WAYBILL)的特性决定的。我们都知道信用证的最大优点就是银行信用保证,虽然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不问货物的具体情况。但如果买方不付款赎单,就提不到货物,这在海运方式下是可以实现的,因为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买方只有凭其从银行赎来的海运提单才能到目的港提货。

但空运方式下的空运单据——航空运单则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它仅是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以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接收货物的收据。由于空运的时间很短,通常在托运人将航空运单交给收货人之前,货物就已经运到目的地,因此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的身份证明就可提货。这样一来,在空运方式下即使是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对于卖方而言也不是很保险。

此案例告诉我们在非海运提单的情况下要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付款记录等,以核定其信用额度,决定合同金额的大小;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如果货物金额太大,可要求分批交货,将航空运单的收货人做成“凭开证行/偿付行指示”;与航空承运人及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持密切联系,因为在收货人尚未提取货物以前,如果出口商觉察到有任何变故,出口商/托运人有权要求航空承运人退回,或变更收货人,或变更目的地;投保出口信用险,因为出口信用险是保障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资料来源:www.233.com.

3.海运提单是运输契约的证明

在海运提单签发之前,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已经存在,但因为海运提单上载明了承运人与货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和赔偿责任,规定了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海运提单不是运输契约,而是运输契约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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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承运人的两种形式

1.以分单的形式向船东或货代进行诈骗

在货主订舱时(可能是国内货主也可能是国外买方),订的是4箱货并要求出具一套正本提单。但在货已集港后,买方或其要求卖方向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提出分单。即将4箱货由出具一套提单改为出具两套提单,为了替货主服务,船东一般都会同意其请求。但由于货已集港甚至上了船,舱单已传往目的港代理,船公司只能以分单的形式出单,即如果原来的提单号为0077,则现在出0077A和0077B两套提单,每个提单项下由4箱变为2箱。

但是,买方只在银行赎其中的一套提单,并拿一套提单在船公司目的港代理处去提货。并且利用船公司目的港代理的疏忽或其他方法用一套提单将4箱货全部提走。由于买方不赎另外一套提单,银行不得不将提单退回,卖方就会用手中的三套提单,起诉船公司无单放货。在这种情况下,船公司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诈骗手段,主要是利用船公司或货代操作程序上的疏忽,但也有可能是其与目的港代理中个别的人串通而将货物提走的。

其实,预防的方法也并不复杂,船公司在遇到要求分单的情况时,不能仅仅是向目的港传一份更改舱单就完了,一定要通知目的港的代理分单后每票提单项下的箱子数量。根据我们的经验,买方一般是与目的港代理中的个别人关系较好或有串通,如果能够通知目的港代理的上层,则这种情况就应该能够避免。

2.买方不赎单而向货代进行诈骗

一家实力雄厚、声誉很好的香港公司多年一直在国内买货再卖到国外去。由于其信誉不错,就与几家货代公司商定,其所有货物均由该货代公司出House提单,因货物一般是去日本、韩国,因此要求货代在货到目的港后,将货直接放给香港公司的代理。运费由香港公司直接付给货代,然后香港公司赎单后,再将提单交给货代,而货代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则做的是电放。

开始时双方执行得都很好,但后来香港公司因周转不灵,在其与国内卖家签约并在目的港拿到货后,将货全部直接卖给其买家,而不去银行赎单。这样,国内卖家由于结不了汇,只好将提单自银行取回而告货代和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由于货代作为契约承运人未能收回提单,则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严重,而实际承运人也承担了巨大的风险。

为避免上述情况,对货代来说,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将货交给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而不要将货交给他人。而对实际承运人来说,在货代订仓时,托运人一栏必须货代是订舱人而非实际货主订舱人。同时,电放保函和放货记录也一定要齐全。否则,风险是非常大的。

资料来源:http://www.china-customs.com/customs/data/2511.htm.

(二)海运提单的内容

海运提单一般包括提单正面记载事项和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海运提单样本见表5-1。

表5-1    海运提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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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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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单正面记载事项

(1)托运人;(2)收货人;(3)被通知人;(4)收货地或装运港;(5)目的地或卸货港;(6)船名及航次;(7)唛头及件号;(8)货名及件数;(9)重量和体积;(10)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11)正本提单的份数;(12)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签章;(13)签发提单的地点及日期。

2.提单背面的内容

海运提单背面主要是承运人与货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管辖权条款,承运人的责任与豁免,留置权条款,战争条款,罢工条款等。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来划分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Shipped B/L)。是指承运人将货物已装上指定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要求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证明货物已装船,同时提单上面有载货船舶名称和装运日期,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要求海运提单为已装船提单。

(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的货物后准备装船期间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因没有装船,上面没有装船日期,将来货物能否装运、何时装运都很难预料,并且也无载货的具体船名,使提单持有人在承运人违约时无法要求法院扣留运货船舶。因此,买方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小提示

备运提单在货物装船后,可以转化为已装船提单,只需在备运提单上注明装船日期和载货的船名。

2.按货物的运输方式来划分

(1)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承运人签发的货物在装运港装货后,中途不经过转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出现“在某地转船”的字样。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托运人就必须取得直达提单方能结汇。

(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其他港口换装另一船只运往目的港。有的甚至换船不止一次,而由第一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注明“在某港转船”的字样。

(3)联运提单(Through B/L)。也称全程提单,是指海陆、海空、海河等联运货物,由第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并负责代办下程运输手续,在装运港签发的全程提单。转运提单和联运提单的区别在于前者仅限于转船,后者可在中途转换其他运输工具。

3.按提单上对货物是否有不良批注来划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之后,在提单上加注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货物存在缺陷和包装破损等批注的提单。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且这种提单无法进行转让。

案例分析5-2

某年2月,依据FOB条件,A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售10万吨大豆的合同。4月1日,A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将大豆运到港口,按时装船,承运人C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5月2日,货物到达目的港,B公司发现90%的货物严重破包,造成重大损失。承运人C运输公司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坚固所造成,主张按照“因包装不坚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责任。双方协商无效,遂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

分析:

本案涉及清洁提单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运人C运输公司是否可以在签发了清洁提单的情况下,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能免除责任。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银行或买方或提单的受让人只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外,银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此外,不清洁提单也难以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

当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以后,就不能再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在提单上批注包装有瑕疵。

在本案中,承运人C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所以,其不能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承运人C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资料来源:www.233.com.

4.按收货人不同来划分

(1)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它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具体写明收货人的名称。这种提单的特点是收货人已经确定,不得进行转让。

案例分析5-3

某年10月20日,泉州某玩具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美国旧金山玩具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A公司售予B公司一批玩具,FOB厦门总价为11万美元,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D/P)。

10月27日,A公司将该批玩具交由美国某个国际运输公司(以下称J公司)承运,J公司签发了A公司为托运人、B公司为收货人、装运港厦门、目的港美国旧金山的一式三份记名提单。该提单正面右下角签发章左侧印有“Non-negotiable”(不可转让)字样,提单背面首要条款用较为显著地区别于背面其他条款的字体和颜色标明:凡是依据本提单或与本提单所代表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任何索赔,适用于《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

11月7日,货抵目的港。11月9日,J公司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给B公司。因无人付款赎单,银行将全套单据退还给A公司。A公司遂持全套正本提单向海事法院起诉,要求J公司赔偿因无单放货给其造成的损失合计11.5万美元。

J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但其提交了由美国某知名海商法教授兼律师出具并经公证、认证的书面材料以及两个美国法院判例,说明根据《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规定,承运人签发了记名提单,可以在验明收货人的身份后未收回正本记名提单而直接将货物放行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因此其无需承担责任。

问:A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试分析A公司诉讼为何被驳回?

提示:提单背面条款约定适用的准据法规定,记名提单可以不凭单放货,且该背面条款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承运人可以在验明收货人的身份后将货物放行。除美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承运人可以不凭单放货外,中国、法国、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荷兰等国的法律或判例均显示,即使是记名提单,承运人仍应凭单放货。

分析:

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经海事法院审理,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关于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否凭单放货,还是可以在验明收货人的身份后不凭单而放货,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做法并不统一。有的判决认为,记名提单因收货人被特定且不可转让,因此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记名收货人即视为妥善履行了交货义务而不论是否收回正本提单。有的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所有的提单均应凭单放货,记名提单虽然不得转让,但这只是其在流通性方面的限制,承运人的凭单放货义务仍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以及海商法学界对这一问题在认识上的混乱。

在现行体制下,记名提单是否应当凭单放货并无统一或绝对的结论。严格地说,该命题实际上是一个对各国国内海商法或海上货物运输法或国际公约的研究问题。换言之,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应如何放货,需要根据托运人与承运人的约定以及纠纷所应适用的准据法确定。而准据法的确定,提单背面首要条款或法律适用条款是一个重要因素。只要涉案提单中的法律选择条款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未排除适用与合同有着重要联系的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不违反一国的公共秩序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就应被认为有效,而后根据该选择条款确定适用的准据法,进而判断在该内国法或外国法或国际公约下记名提单是否需凭单放货。当然,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约定有高于法律规定的效力。

以美国法为例,尽管《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有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记名收货人即完成交货义务的规定,但在托运人与承运人有另行约定如何放货应凭托运人指示的情况下,那么如果承运人未按托运人的指示而直接将货物放给记名收货人,仍然构成违约,应当对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承运人在签发了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对放货问题应当谨慎。如提单背面条款约定适用的准据法规定,记名提单可以不凭单放货,且该背面条款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承运人可以在验明收货人的身份后将货物放行。如果提单背面条款的效力不明确,或所适用的准据法规定记名提单应凭单放货,则承运人应当在收回正本提单且验明收货人身份的情况下再将货物予以放行。只有这样,承运人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从目前可以查询到的资料看,除美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承运人可以不凭单放货外,中国、法国、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荷兰等国的法律或判例均显示,即使是记名提单,承运人仍应凭单放货。这一点应当引起承运人的足够重视。

资料来源:china.findlaw.cn.

(2)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它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不填明具体的收货人或指示人的名称,而留空白提单。这种提单可以转让,而且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仅凭提单交付即可,提单持有人凭提单提货。由于这种提单不凭人,只凭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因此,采用这种提单风险大。

(3)指示提单。是指在收货人栏内只填写“凭指示”或者“凭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通过指示人的背书,可以转让,所以又称为可转让提单。

指示提单又可分为记名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指示提单两种。

记名指示提单采用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除在提单背面签名外,还需列明被背书人名称。记名指示提单受让人再转让时,需要再加背书。不记名指示提单采用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记名指示提单是指定该提单的指示人是谁,受让人是谁,而不记名指示提单只表明该提单的指示人是谁。

5.按提单内容的繁简来划分

(1)全式提单。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是指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既有正面内容又有背面提单条款的提单。背面提单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2)简式提单。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又称略式提单,是指省略了提单背面条款的提单。简式提单的背面无条款,只在提单正面列出必须记载的事项。

6.按提单的效力来划分

(1)正本提单。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在法律上和商业上都是公认有效的单据。提单上必须标有“正本(Original)”字样,以示与副本提单有别。正本提单可以一式多份,只要有一份正本提单提货了,其他正本提单立即失去法律效力。

(2)副本提单。副本提单(Copy B/L)是指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仅供工作上参考使用的提单。它无法律效力,不能流通转让。

7.其他种类的提单

(1)舱面提单(On Deck B/L)。是指船方对装在船舶甲板上的货物所签发的提单,故又称为甲板货提单。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加批“货装甲板”字样。货物装在甲板上遭受损失的风险较大,所以,买方和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的银行通常不接受此类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若货物的性质特殊必须要装在甲板上,则托运人一般都向保险公司加保甲板险。

(2)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由于航线较短或银行转递提单较慢或卖方延迟交货,以致船舶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尚未收到的提单。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过期提单对买方不利,影响收货人及时提货、转售,甚至可能造成费用损失。因此,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受过期提单。

(3)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是指以集装箱装运货物所签发的提单。集装箱提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普通的海运提单上加注“用集装箱装运”字样,另一种是使用“多式联运提单”,后者的内容增加了集装箱号码和封号。

小提示

在货物交接地(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托运人可获取场站收据,并以此来换取集装箱提单,集装箱提单上没有“已装船”字样,是收讫待运提单。为了与信用证要求一致,一般增加装船记录栏,在运输过程中有一部分集装箱需要安放在甲板上,因此在集装箱提单中要有舱面货选择权条款,承运人有权将集装箱货物装载在舱面运输,且无须征得托运人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托运人(如果是传统的海洋货物运输,必须在征得托运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货物装载在舱面)。集装箱装载在舱面视为装载在舱内。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有时是托运人装箱,铅封完整后,整箱交接给承运人,承运人无法得知箱内货物情况,要在提单背面条款中注明提单正面所列内容本公司均不知悉。发货人要对集装箱提单中装载的货物内容正确地记载,如果因为发货人提供内容不准确或不真实而造成货损,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4)预借提单(Advanced B/L)。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已届临,而此时货物因故尚未装船,为了取得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提单,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这种提单称为预借提单。预借提单是一种违法的提单,让承运人承担巨大的风险。

(5)倒签提单(Anti-Dated B/L)。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但仍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若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会造成单证不符,托运人无法结汇。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签发提单。这种提单称为倒签提单,它是一种违法的提单。

案例分析5-4

某年3月20日,某外国公司(卖方)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签订一项货物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证,之后卖方擅自变更为托收形式付款。买方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载往中国大连港,并注明合约号和信用证号。6月14日买方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11日。为此,买方以外方违约为由拒绝提货并绝付款,同时提出合同作废。外方(卖方)不服,双方协调无效,外方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那么,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中方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以什么事实为由才能使其合法权益获得保障?

分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只有在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后本公约中的应尽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卖方交货时间仅仅迟延一天,并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所以,买方如果以迟延交货一天为由,则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拒收货物,只能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既然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拒付与拒收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提出何种理由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众所周知,倒签提单是卖方串通船方来欺骗买方的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国际惯例,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上说明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支付货款,即使货款已经支付,买方也可以要求卖方退还。据本案提供的材料表明,该货轮通常航行于香港——大连航线,该船曾于6月5日进大连港,10日出大连港,不可能于6月7日在香港码头装船并签发提单,随船提单上的装船日期是不真实的。由此证据可以表明,外方串通船方以倒签提单装船日期的欺骗行为对买方进行欺诈,依据国际惯例,中方有充分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资料来源:www.233.com.

二、铁路运单(Railway Bill)

我国对外贸易货物运输中的铁路运输分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和对港澳地区的铁路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使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对港澳地区的铁路运输使用承运货物收据。铁路运输单据是货物结算的重要单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也是收货人提取货物的凭据,但它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只是运输单据。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

它是铁路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运输契约,该运输单据有五联,分别是运单正本、运单副本、运行报单、货物交付单、货物到达通知单。其中,运单正本随货物到达终点,并与货物和货物到达通知单一起交给收货人;运行报单是班里货物交接、清算运费、划分运输责任的依据,与货物交付单一起随同货物到达终点,并留存到达铁路站;运单副本交给托运人,证明货物已经由铁路承运,在货物丢失时,凭运单副本向铁路有关部门索赔,托运人还要凭运单副本向收货人或银行结算货款。

(二)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 C/R)

对供应港、澳地区的货物多采用铁路运输,按国内铁路货物运输办理,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国内铁路货物运输,多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承办,当托运人将货物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往港、澳地区时,在货物装上火车后,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签发承运货物单据给托运人,作为货物收据和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托运人可凭此办理结汇。

三、航空运单(Air Waybill)

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委托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将其货物空运给收货人时,由承运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已接管货物的证明,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也就是说,持有航空运单也不代表拥有这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航空运单不能背书转让,收货人抬头不能做成指示抬头,要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地址和全称,收货人不是凭航空运单提货的,而是持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提货。

每份航空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背面印有承运条款。第一份交给托运人,是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托运人货物后出具的已收到货物的收据。第二份航空公司留存,作为其运输业务的记账凭证。第三份随货同行,到达目的机场后交给收货人。还有副本若干,供报关、结算等方面使用。

航空运单分为航空主运单和航空分运单两类,航空主运单是航空公司签发的,航空分运单是航空公司的代理人签发的,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四、邮包收据(Parcel Post Receip t)

它是货物采用邮包运输的主要单据,既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的收据,又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当邮包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它还可以作为寄件人向邮局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但邮包收据不是物权凭证。

五、多式联运单据(M ultim odal Transport Docum ent)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时向其签发的运输单据。它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证明,还是收货人提货时必须出具的单据。如果多式联运的最后一种运输方式为海运,则该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一样具有可转让的性质,是物权凭证。

联运提单与多式联运单据的区别在于以下两点:

(1)组成的运输方式不同

联运提单必须是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联合采用时出具的运输单据,而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联合采用时出具的运输单据。

(2)运输单据签发人的责任不同

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仅对第一程运输负责,而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人要对全程运输负责。即多式联运单据签发人自接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要对货物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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