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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保险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海运货物保险(一)海上风险与损失1.海上风险。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船方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以上表明,共同海损涉及各方的利害关系。③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采取的合理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六、海运货物保险

(一)海上风险与损失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这些风险所指的大致内容如下:

(1)自然灾害。

所谓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2)意外事故(Accidents)。

海上意外事故不同于一般的意外事故,它所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的事故。

2.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海上损失的范围。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上损失可分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1)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又分为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两种。前者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后者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船方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以上表明,共同海损涉及各方的利害关系。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危险还没有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即使船长作出了某些牺牲和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也不能算作共同海损。

②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更不是弄虚作假的。

③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采取的合理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④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

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此外,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由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海上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的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救助费用则有所不同,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助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二)外来风险与损失

1.外来风险和损失的含义。

外来风险和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它与海上运输没有直接的关系,也不是因商品本身的原因导致。

2.外来风险和损失的类型。

外来风险和损失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渗漏、钩损和锈蚀等。

(2)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这类风险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如战争和罢工等。

(三)CIC(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规定的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1.基本险别。

(1)平安险。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缩写为F.P.A.)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货物的全部损失;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在运输工具已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遭受自然灾害所导致的部分损失;在装卸转船过程中因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摊以及救助费用、施救费用等。

(2)水渍险。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缩写为W.A或W.P.A.)的承保范围除了平安险所包括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等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可见,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大于平安险。

(3)一切险。一切险(All Risks)是基本险别中承保责任范围最大的险别,它是在水渍险承保范围的基础上又包括了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根据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平安险主要承保货运途中发生的全部损失,其中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以及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以及保险人可承担的费用。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大于平安险,其差别主要在于投保平安险时,保险人对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予赔偿,而投保水渍险时,保险人却要负责赔偿这部分单独海损。

2.附加险别。

除了上述三种基本险外,投保人还可根据需要酌情加保一项或几项附加险。附加险承保的是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主要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钩损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

(2)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和黄曲霉素险。

附加险本身不能作为一种单独的项目投保,只能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加保。由于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已包括在一切险之内,所以,当事人只要投保了一切险,就不需要加保一般附加险,但可根据需要加保特殊附加险。

根据CIC条款的内容,投保人投保的原则主要有:

①必须选择一种基本险,即平安险或水渍险或一切险;

②根据货物的特点或航线的要求加保附加险;

③不得重复保险,如基本险只能选一种,投保了一切险后无需再保一般附加险。

3.保险责任的起讫。

关于海运货物保险责任的起讫,我国人保公司采用国际业务中惯用的“仓至仓严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 Clause)。其含义是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上述“仓至仓”条款适用于除战争险之外的各种险别。而战争险采用的是保险人只负水面危险(Water Borne)的原则,即从货物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至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不卸,则以货物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15天为限。

4.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某项险别的证明文件,也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契约。当被保险的货物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单据是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据。在CIF和CIP合同中,卖方提交符合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其必不可少的义务。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据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转让而转让。

(1)保险单。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又称“大保单”,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保险单上除载明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和重量、唛头、运输工具、承保险别、起讫地点、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等项目外,背面还印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

(2)保险凭证。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又称“小保单”,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保险凭证的背面不印有保险条款,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并且与大保单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为简化手续,我保险公司也有的只在出口企业的商业发票上加注保险编号、保险金额,并加盖印戳,作为承保凭证。这种凭证目前仅适用于对港、澳地区的部分交易。

(四)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是国际货物保险中运用最广泛的条款。在我国按CIF或CIP成交的出口贸易中,国外商人有时要求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我出口企业和保险公司一般均可接受。现行的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6种险别,它们是:

1.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简称I.C.C(A));

2.协会货物(B)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简称I.C.C(B));

3.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简称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 Clauses Cargo);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其中ICC(A)险的险别范围最大,类似于我国CIC款的一切险;ICC(B)险的险别范围居中,类似于我国CIC款的水渍险;ICC(C)险的险别范围最小,类似于我国CIC款的平安险。

(五)出口保险金额和保费的计算方法

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按照2000INCOTEMS的规定,出口商应该按照CIF货价加成10%计算(即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加10%是作为国外买方做这笔贸易所投入的费用和预期利润。如国外买方要求投保加成率超过10%时,也可以考虑接受,但必须经保险公司的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30%。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接受超过30%的投保加成率,因为投保加成率过高会导致买方骗保,或者在发生有可能导致货物发生损失的事故的时候,当事人不积极地救助。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保险金额=CIF(或者CIP)价×(1+保险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CIF(或者CIP)价×(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其中投保加成率一般为10%。

例 一批货物从青岛出口到某国港口,发票总金额为CIF价50 000美元,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查一切险的费率为0.6%,战争险保险费率为0.03%,合同未规定投保加成,求保险金额和保费。

保险费计算如下:

保险金额=50 000×(1+10%)=55 000(美元)

保险费率=0.6%+0.03%=0.63%

保险费=55 000×0.63%=346.5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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