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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证明,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成立之时或之后应及时签发保险单。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对保险标的在承保期间和范围内因承保的海上危险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归责于第三人,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以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即取得代位求偿权。

三、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保险合同约定。

(一)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签发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证明,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成立之时或之后应及时签发保险单。

(2)损失赔偿。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对保险标的在承保期间和范围内因承保的海上危险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收取保险费。这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对价

(4)代位求偿权。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归责于第三人,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以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即取得代位求偿权。

(5)取得委付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有关权利。

(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支付约定保险费,这是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2)通知和尽力施救。通知包括违约通知和危险通知,违约通知是指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危险通知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尽力施救,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对于因此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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