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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概念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出现时,履行给付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的义务。凡属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只是在约定事故发生后,根据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而给予赔偿。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或期限届满)出现时,履行给付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的义务。当然,这一定义是就自愿保险而言的,但是,该定义中除自愿协商这一因素外,其余的基本上适用于强制保险。

保险合同总是有偿的。但从投保人所获得的保障来看,这种合同本身却有两种不同的性质。换言之,在保险合同中,有属补偿性的,也有属给付性的。凡属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只是在约定事故发生后,根据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而给予赔偿。各种财产保险合同都属补偿性合同。而属于给付性的保险合同,只要合同订明的特定事故出现(包括一定期限的届满)后,保险人就有履行给付的义务。这种给付,有时并无意外事故出现,亦无损失发生,只是为了满足一种特殊的需要。例如,人们投保“生存险”,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健在,这本来不是坏事,但从另一角度看,人们年事愈高,体力就愈差,在经济上就愈需要得到保障。所以,人身保险将被保险人活到一定年限作为获得保险金的特定事件之一,这是极有道理的。给付性保险合同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但并非所有的人身保险合同都属给付性合同,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等这类人身保险合同,就属补偿性而不属给付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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