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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保险合同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美国的保险合同在美国,保险合同是规范保险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保险合同,主要涉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当事人。在美国,保险合同的订立,同其他一般性的商事合同一样,适用普通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在美国,合同法里的这些要求也完全适用于保险交易中。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律均规定,保险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将其所知的信息告知给对方。

二、美国的保险合同

在美国,保险合同是规范保险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保险合同,通常表现为保单(policy)等书面形式,但是在保单签署之时或之前作出的任何陈述(representation)或明示性担保(express warranty)往往也被视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

保险合同,主要涉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当事人。通常,除了要获得州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之外,法律对保险人并无特殊的资格限制。任何有能力订立合同的人,均可成为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法律也几乎不作限制。例如,依据《加州保险法典》(California Insurance Code)的规定,除人民公敌(public enemy)之外的任何人均可以是被保险人。

在美国,当事人可以为范围广泛的事件或风险而订立保险合同,只要保险的对象对被保险人而言具有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例如,依据《加州保险法典》的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外,任何或有事件或未知事件,无论是过去的还是未来的事件,只要可能给一个享有可保利益的人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承担责任,均可予以投保。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可保利益,那么保险合同无效。

财产上的任何利益或与财产的任何联系或者关于财产的任何责任,均可成为可保利益,只要被保险人可能因之遭受损害。财产上的可保利益包括:现存的利益,在现存利益基础之上的尚未完全形成的利益以及与现存利益相关的一种预期。仅仅只是对某个物体的或有利益或预期利益,并非建立在对该物体的实际权利基础之上,也非基于对该物体的任何有效的合同,不可投保。对财产的可保利益的衡量,应以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害程度为准,除非被保险人是作为承运人或保管人而持有该财产。任何物体的承运人或保管人对其所持有的该物体在该物体的价值范围内享有可保利益。对投保的财产的利益必须在保险发生效力时存在或在损失发生之时存在,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的利益必须在保险生效之时存在,但是并不要求在其后也存在或是在损失发生之时存在。

在美国,保险合同的订立,同其他一般性的商事合同一样,适用普通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普通法对于合同成立条件的要求包括:(1)要约和承诺;(2)对价;(3)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4)合同形式合法;(5)合同目的合法。在美国,合同法里的这些要求也完全适用于保险交易中。

保单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在美国,保单通常分为开口保单(open policy)、定值保单(valued policy)和流动保单(running policy)。开口保单是指当事人并未对标的物的价值予以约定,在损失发生之时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赔偿依据;定值保单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标的价值事先约定,当损失发生之时以约定的价值作为赔偿依据;流动保单事先约定承保物品的总价值,一旦总价值保尽,保单即告终止。保单通常都应当载明如下事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的财产或生命;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的利益(如果其并非是该财产的完全所有人);被保险的风险;保险持续的时间;保费的数额或计算方式。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美国许多州都立法强制规定保单中必须包括某些条款(如规定保险公司解除或不予续保财产和意外保险的条件)。人寿保险特别是意外和健康保险保单都有这种规定。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律均规定,保险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将其所知的信息告知给对方。以加州为例,根据《加州保险法典》第332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将其所知的所有事实善意地告知另一方,只要该等事实对于保险而言是重大的或者其认为是重大的并且他并未对该事实作出担保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对该等事实进行确认。但是,对于如下事项的信息,除非在对方问起时予以答复,保险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无义务予以告知:(1)另一方已经知晓的事项;(2)另一方通过行使一般的注意义务应当知晓并且对方没有理由设想另一方当事人忽视了该等事项;(3)另一方放弃了获得通知的权利;(4)证明或可能证明被担保条款予以排除的风险的存在的事项且该等事项并非重大;(5)与保险合同已经排除的风险相关并且并非重大的事项。保险合同当事人所需要披露的信息,必须是重大的(material)。至于重大的标准,《加州保险法典》的规定是:重大性并非由事件本身决定,而仅仅是依据事实对应被告知的那一方当事人在作出对拟定的保险合同的缺点的预估或在作出对对方的询问时可能的及合理的影响来确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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