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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一)特定危险保险合同这是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的不同对保险合同所作的分类。就一种或多种特定危险事故而保险的合同称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所谓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并非保险人对任何危险都予以承保。以上规定的条款,都是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条款。

四、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一)特定危险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的不同对保险合同所作的分类。

就一种或多种特定危险事故而保险的合同称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在这种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都列举其所承保的危险,例如,承保战争险、盗窃险、地震险、火灾险等。在一个保险合同中,只列明承保一种危险(如火灾),此种保险合同称为单一危险的保险合同;如果列明承保多种危险的,则称多种危险保险合同。不管承保多少危险,只要在保险合同中列举这些承保危险的名称,这种保险合同都属特定危险保险合同。

目前,无论是国内外,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居多,但保险人只承保一种危险的保险合同已日趋减少。例如,最古老的保险合同之一火灾保险,保险人在签订这种合同时,已不再是承保单一的危险——火灾,它的承保范围不断扩大,基本上已发展成为多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雷电、地震、洪水、暴风雨、爆炸、自燃等危险的保险。

(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又称“综合合同”。所谓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并非保险人对任何危险都予以承保。正确的理解是,在这种保险合同中,除列举的不保危险即“除外责任”外,承保其他任何危险所致的损失。这种保险合同,其保险条款格式中有关保险责任的规定,通常以“一切”加“除外”的形式拟订。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平台保险》规定:根据保险条件和除外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的一切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但对被保险人,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恪尽职责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平台钻井机保险》也规定;本保险承保明细表内所列的平台钻井机包括平台设施上的属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有关设备、工具、机械、材料、供应物、配件、钻井架、底层结构、钻柱和财产,但不包括后述除外者。以上规定的条款,都是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条款。

相对于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来说,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有其明显的长处:其一,它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保险保障;其二,由于除列举的为不保危险外,对任何危险都予以承保,因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便于判明责任,亦易于理赔,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此,这种保险合同发展较快。但是,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也有其不易区别保险标的的具体危险状态,从而存在投保人对投保危险支付费用分配不甚合理的缺陷。

此外,保险合同还可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关系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根据投保人是否对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事故与一个或数个保险人订立合同,保险合同还可以分为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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