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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主体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陆法系则将保险合同当事人界定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同时在投保人外规定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是同一人。大陆法系并不要求投保人有保险利益,但英美保险惯例认为投保人因保险费之交付而成为保险合同利益的第一受益人,因而要求投保人有保险利益。但在人身保险中,尤其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因死亡而无法自己行使保险金请求权,须由受益人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一、保险合同主体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当事人是保险合同的订立者,也就是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界定,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尽相同。英美法系认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the insurer)与被保险人(the insured),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的情形仅见于人寿保险。大陆法系则将保险合同当事人界定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同时在投保人外规定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是同一人。我国采用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将保险合同当事人界定为保险人与投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保险业务的开展,对国家、社会乃至家庭和个人的生活安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必须是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14]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按我国法律规定,投保人须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投保人要有完全行为能力,即有缔约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投保人。另外,各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缔约范围还有所限制,即投保人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不受限制。

其次,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与赌博行为无异。但实际上除非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否则投保人不会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也就没有保险金请求权,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实际上没有意义。大陆法系并不要求投保人有保险利益,但英美保险惯例认为投保人因保险费之交付而成为保险合同利益的第一受益人,因而要求投保人有保险利益。

再次,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与合同成立前的如实告知义务一起,构成投保人的两大基本义务。[15]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可以以现金交付也可以采用保险人同意的其他方式。一般来说,保险费的数额一经确定,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的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在人身保险中,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然遭受损失。因此,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才是合理的,这正是大陆法系规定保险利益仅归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原因。

其次,被保险人必须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这正符合保险利益的意义,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才具备保险利益,从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损失即是利益的反面”,为了防止有心人士通过保险这一制度获取任何财产上的不当利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16]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由于被保险人是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在人身保险中,尤其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因死亡而无法自己行使保险金请求权,须由受益人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因此,受益人通常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没有受益人存在,被保险人即是受益人。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受益人没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由于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因此受益人所应领取的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除非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丧失、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时,该保险金才能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其次,受益人必须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原则上,受益人的指定、变更应由被保险人行使,而投保人指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仅需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作出批注后即生效。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不明,依我国《保险法》,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为受益人。[17]但依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受益人指定不明,即推定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此时投保人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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