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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补偿性保险合同,又称“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一种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属补偿性保险合同,其中的定值保险及不定值保险尤其如此。补偿性保险合同设立的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获得经济补偿。但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疾病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等,都属非定额保险合同并属补偿性保险合同。

二、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划分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又称“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一种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属补偿性保险合同,其中的定值保险及不定值保险尤其如此。

补偿性保险合同设立的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获得经济补偿。当然,这种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第一,合同订立后,须有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的经济损失时才有可能获得。第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度且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至于其中的定值保险,在全损时其实际价值低于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被保险人所获的赔偿仍不失其补偿性质。因为定值保险单之下的保险的价值,一般是有其订定与所算的标准的,并非完全出于当事人武断。

(二)非补偿性的保险合同

非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即不以补偿为目的保险合同。大多数的人身保险合同都属非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因为人身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也无法赔偿。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当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确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责任。正因为如此,人身保险合同也可称为定额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这种分类,与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而将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大体上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例如,人身保险合同大多数为定额保险合同,其保险金不具有补偿性质。但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疾病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等,都属非定额保险合同并属补偿性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除大多数属补偿性保险合同外,亦有少数为定额保险,如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实施的总括式保险合同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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