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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释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保险法的内容,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守司法解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保险业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其有权解释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规章类或视同规章部分,有权解释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保险条款。

一、保险合同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由于保险条款的专业性极强,确定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

对于合同争议,不论采用何种处理方式,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应遵循下列四项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是按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字的普通的、标准的含义进行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即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所做的解释。其具体做法是:当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时,以书面约定为准;当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投保单及其他合同文件不一致时,以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合同内容为准;当特约条款与基本条款不一致时,以特约条款为准;当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和记载先后不一致时,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注,手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规则解释,即以当事人手写的、后加的合同内容为准。

3.专业解释原则

专业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解释。在保险合同中除了保险术语、法律术语之外,还会出现某些其他专业术语。对于这些具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按其所属行业或学科的技术标准或公认的定义来解释。

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当保险合同条款模棱两可、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而当事人的意图又无法判明时,要遵循这一原则。《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二)保险合同解释的效力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与解释的部门或人员相关的。保险合同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进行的解释。全国人大是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立法机关。宪法赋予其常设机构对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权利。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才是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于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保险法的内容,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守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所作的解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保险业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其有权解释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规章类或视同规章部分,有权解释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保险条款。这些解释虽对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不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力。

4.仲裁解释

仲裁解释是保险合同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把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后,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同样具有约束力。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是一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法律所进行的法理性的解释,但不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专家学者等也可以在教学或著书或宣传法律时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进行法理性解释,但一般不能作为实施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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