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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险合同与终止保险合同区别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永久停止,即保险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彻底消灭。这种情况又称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原因。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而死亡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对于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可以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永久停止,即保险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彻底消灭。保险合同的终止不同于保险合同的解除,它没有溯及力,是仅对将来的消灭。在保险合同终止前已为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而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因此终止前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无须返还,发生保险事故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终止后收取的保险费应退还。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这种情况又称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原因。因为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偶然,大多数情况下,保险事故并不发生,保险合同仅因合同订明的期限届满而终止。

2.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发生损失而终止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事故的发生而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约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后,保险合同即因履行而终止,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全部实现和完成,合同关系即告消灭。

(2)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而灭失时,保险合同因标的不存在,效力当然终止。

(3)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权终止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3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3.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为标的,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死亡,在人寿保险的死亡险和综合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中,在保险人履行交付保险金义务后,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在生存保险中,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限内死亡的,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义务,但在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中可以退还已缴纳保险费。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而死亡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对于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可以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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