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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保险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各国保险法都有严格规定。我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人身保险合同中被指定的受益人是一人时,保险金请求权由该人行使,并获得全部保险金。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通常指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可以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当事人,受益人是合同的关系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保险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各国保险法都有严格规定。一般来说,保险人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并获准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也有极少数国家允许自然人经营保险业务,如英国的劳合社承保人。我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只限于是保险公司,目的在于使保险人有严密的组织、雄厚的财力,以保证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并承担起对广大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的重大责任。

2.投保人

投保人又叫要保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同时,根据《保险法》及《民法通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后同)的相关规定,作为投保人还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投保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对不同的投保人的行为能力主体资格有不同的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资格,以年龄为限;法人的行为能力资格,以其是否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限。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为投保人的公民,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才是有效的。

(2)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一是为了防范投保人利用保险合同进行投机赌博等违法活动,以减少道德危险的发生几率;二是为了限制赔偿额度,保证保险业健康发展;三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道德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投保,在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投保,例如雇主为雇员投保,债权人为债务人投保等。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请求给付保险金的人。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当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属两人,此时的被保险人即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这种情况下,须遵守以下规定:被保险人应是投保人在合同中指定的人;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的限制,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只有自然人而且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受益人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保险法》第六十一条又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殊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任何合法的经济组织都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甚至活体胎儿等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作为受益人。

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赔偿金的受领者多为被保险人本人,所以在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除了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受益人须承担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外,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就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中途也可以变更,但若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金请求权是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享有的基本权利。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受益人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中被指定的受益人是一人时,保险金请求权由该人行使,并获得全部保险金。受益人是数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该数人行使,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定;未确定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但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帮助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因国而异,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保险辅助人。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在我国,一般又将保险合同的辅助人称为保险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他以保险人名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的委托,办理投保手续,代交保险费,或者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请求赔款或给付保险金。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因保险经纪人的疏忽或过失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由经纪人负赔偿责任。

3.保险公估人

在我国,保险公估人以保险公估机构的方式从事业务。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险公估人既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当事双方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不能等同视之。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保险事故可能危及的对象。保险标的是特定的,必须明确记载于保险合同中,并据此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但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保险事故,而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这种经济保障表现在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到损失时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能够得到保险经济赔偿或给付。这种赔付或给付也并非再造一个相同的标的,而是以保险标的为有形载体,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基于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的客体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互为表里,互相依存,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有形载体,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经济内涵,也是投保人转嫁风险的经济额度。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和前提。没有保险利益,则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因缺少客观要件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预防和抑制赌博和道德危险发生。道德危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人的赔款而违反社会道德,故意(恶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很容易诱发道德危险的发生。例如,投保人以他人所有并且与自己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家用轿车投保汽车责任险,而以自己的亲属为被保险人。这种情况下,势必诱使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为得到保险赔款而故意促使其他人损毁或者盗窃该家用轿车。

2.确定保险赔付责任的数额。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赔付金额的基础。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时,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金数额虽然以投保人、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损失为根据,但赔偿的最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即不超过投保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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