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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的主体性与主体的客体性

时间:2022-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客体的主体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人化自然的主体性。人化自然是作为实践主体的人改造过的,其中包含了主体性的作用。动物也会改变环境,但环境的改变不是动物作为主体自觉地加以改造的结果,而是动物的生存自发地造成的,而人的环境改变或某种人化自然物的出现则是人自觉地实现的。
客体的主体性与主体的客体性_人学的足迹

三、客体的主体性与主体的客体性

客体的最根本的特性当然是客体性或客观性,即不依存于任何主体的客观实在性,但这种特性并不妨碍它还具有一定程度的主体性。客体的主体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化自然的主体性。人化自然是作为实践主体的人改造过的,其中包含了主体性的作用。动物也会改变环境,但环境的改变不是动物作为主体自觉地加以改造的结果,而是动物的生存自发地造成的,而人的环境改变或某种人化自然物的出现则是人自觉地实现的。因此,它有主体性。

2.主体在客体之所以成为认识客体中的建构作用。有的自然物要成为认识客体,能为主体所认识,离不开主体的建构作用,即主体具备一定条件,才能使某种自然物成为可以认识的东西。建构作用有的是自发的,有的是自觉的。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所说的视觉的建构作用,就是一种自发的建构作用。颜色之所以成为视觉的客体,是主体对客观存在着的一定长度的电磁波进行建构的结果。没有这种建构作用,主体根本不能感知一定长度的电磁波。至于人的这种建构作用是如何形成的,科学还说不清楚,但可以肯定它是在动物视觉的基础上经过漫长的时间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自发地形成的。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谈到的则是一种自觉的建构作用。他认为,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最美的音乐只是声音,不是音乐,就是说,它只是认识客体,不是审美客体。某种声音要作为音乐客体为主体所接受,必须由主体把声音建构成为音乐客体,换句话说,主体必须有一定的音乐训练,才能接受音乐客体,这就是主体对客体的建构作用。这种建构作用是自觉的,是由社会、学校和音乐教师通过熏陶与教育把一个人从儿童到成人逐渐培养起来的。这种建构作用其实是非常广泛的。社会对青少年进行各种专业教育和训练就是在培训他们的某种建构客体的能力,他们必须具备某种专业训练,某一领域的事物才能成为他们的客体。当然,建构作用的难易有程度的不同,有许多自然物成为我们的客体并不需要很专门的学习和训练。

3.主体在认识过程中对客体的存在状态的介入。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中,主体对客体的改变是已成的;在第二种情况中,客体本身并未改变;在第三种情况中,主体对客体的改变是当下的、同时的。人们经常谈到的是在测量微观粒子的位置和动量时主体(测量工具)对微观粒子运动状态的介入,认为这是测不准关系的原因。也有人认为这里并没有主体介入,测不准关系是微粒子的不确定性的表现。即使这里没有主体介入,在其他认识过程中发生主体介入也并不少见。各种勘察、钻探、发掘、解剖、定性或定量分析中,主体介入常常是难免的。最明显的例子是人对动物的活体解剖。解剖不可能不改变活体的原有状态,其结论自然不可能与活体的原有状态完全一致。甚至尸体解剖也不可能不改变尸体的原有状态,其结论也不可能与尸体的原有状态完全一致。显然,主体介入客体带有一定程度的主体性。

主体的最根本的特性当然是主体性或主观性,即前面谈过的自主性、目的性、能动性,但这种特性并不妨碍它还具有一定程度的客体性。主体的客体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归根到底是客体的一部分。就一种活动来说,主体与客体是对立的,不能说谁是谁的一部分,但就其本体论意义而言,主体是人,客体是世界,可以说主体归根到底是客体的一部分。换言之,主体也是客观实在的,同整个客体一样具有客体性,即客观性。

2.主体的活动是客观实在的。人的实践活动从主体方面说是脑力和体力的活动,当然都离不开物质有机体;从客体方面说,是改变外部世界的活动,不管具体的客体是物质的、社会的,还是观念的,总是客观实在的。人的认识活动和评价活动的情况也是如此。

3.主体的活动的结果是客体性的或客观的。实践的结果是目的的实现,即对象化或客体化,这无疑是客观的。认识的结果是真理和谬误。谬误仅仅是主观的,即主观与客观不一致,没有客体性,但是谬误归根到底具有客观根源。真理是主观与客观的一致,是客观的,因而亦称客观真理。真理就是有客观内容的认识。评价活动的结果是各种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的主体性是很强的,但也并非没有客体性。首先有一个价值判断是否符合价值标准和客观事实的问题,符合就是有客体性。例如我们对某人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其结论当然也有是否符合我们的道德标准和行为本身的问题,即是否有客体性的问题。其次是价值标准本身是否合理,是否有客体性的问题。价值标准无疑是主体的,而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某一价值标准可能是某一阶级所共有的,或某一民族、某一国家、某一地区所共有的,也可能只是一个人所具有的,情况十分复杂。但由此引出结论,认为价值标准没有任何客体性或客观性,那么就会陷入相对主义和唯心主义。因为评价活动往往不是单纯的评价活动,而是同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密切联系着的,评价标准不能不受实践和认识的制约。例如口味问题,其价值标准可能完全是由个人习惯或癖好决定的,无所谓合理不合理。如有人认为臭豆腐很香,有人认为很臭;但有的问题就不是这样,如有人喜欢抽烟,有人讨厌抽烟,这两种不同的评价标准就有是非之分,因为抽烟危害健康,这是客观的。又如革命者认为湖南农民运动好得很,而地主豪绅则认为糟得很,这两种不同的评价标准是由阶级立场决定的,但也有是非可言。因为农民运动是符合中国社会的发展规律的,是发展中国社会生产力、促进中国社会现代化所需要的。

主体与客体是互相渗透的,这是不能否认的,但是我们不能从主体与客体的互相渗透引申出否定认识客体的本来面目的可能性,乃至否定客体的客观存在性的结论。有人认为,既然客体有主体性,那么,我们所认识到的只能是主客体互相作用的结果,而不是纯粹的客体。他们进一步认为,能够认识的不是客体本身,即自在世界,而是主客体的互相作用,因此,客观的不以人为转移的世界是不可能认识的,离开人而客观地存在的世界对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甚至是不存在的,是无。有的人认为这是20世纪根据相对论和量子力学而得出的最新哲学结论,是时代精神的精华。其实这是早在221年前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的陈旧观点——不可知论,一种半唯物半唯心的折衷主义,是哲学史上早已被驳倒了的观点。黑格尔用思辨的方法驳之于前,马克思用实践的观点驳之于后,今天只有实证主义思潮还信奉这种观点,人类社会实践包括科学和哲学的发展早已证明了它的破产。就这种观点的现代表现来看,它在逻辑上就是混乱的。在主客体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中,前面一再谈到过,主体是活动的发出者,客体是活动的接受者,如果认识活动的接受者不是客体,而是主客体的互相作用,那么客体还能是客体吗?客体不是客体,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从道理上、事实上来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客体有主体性,认识的结果也有主体性,我们的认识很难说是百分之百的正确。但是这些主体性因素是可以同客体区别开来的,如果目前一时还区别不开,当科学有了进一步发展时也是可以区别开来的。例如前面谈到的颜色,最初人们认为它本来就是那样,后来才知道它的形态与主体有关,而它的本来面目是不同波长的电磁波。科学进一步发展,使我们可能对颜色又有进一步的认识。科学的发展告诉我们,人类的认识的过程就是在广度上和深度上向那个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世界日益接近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会完结,人类不可能最后获得穷尽了客体的绝对真理。但是,我们的认识总是在向惟一的共同的客体逼近,具有不同程度的客体性,而不是像一场春梦那样在自己的主观世界里遨游,或在什么“主体—客体”或“客体—主体”的神秘世界里漫步。

前些年,否定坚信现实世界的客观现实性的唯物主义以及以唯物主义为前提的反映论成为时髦。这种观点宣称自己的根据就是实践和科学。对此已经有不少文章用实践和科学有力地反驳了这种观点,我也写过一些反驳这种观点的文章。我认为这种观点的要害就是夸大并歪曲人的活动的主体性。对主体性问题应该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但是如果不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而以康德主义为指导,主体性研究就会步入歧途,不但不能获得开拓性的积极的成果,而且有可能陷入折衷主义甚至唯心主义的泥坑。

【注释】

[1]发表于《阵地》1991年第6期。

[2]《哲学笔记》,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239页。

[3]《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77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2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2页。

[6]《哲学笔记》,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230页

[7]《哲学笔记》,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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