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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的客体化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马克思指出:“正像人的本质规定和活动是多种多样的一样,人的现实性也是多种多样的。”[15]在这里,马克思提到人的本质力量包含着人的感觉能力、智慧、情感、意志、目的动机、实践活动能力等。所以马克思把人的实践活动过程,看作是人的体力和智力发挥、运用和组合的过程。

无论是实践的主体还是实践的客体,它们只有在被各自对方所规定、制约和作用的情形下,才有可能作为现实的主体和客体而存在。这就是说,作为实践的客体,它不但取决于客体本身的特性和结构,而且还取决于主体的特性和结构;同样,作为实践的主体,它也既取决于主体自身的特性和结构,同时又取决于客体的特性和结构。主客体只有使各自的特性和结构互相对应、互相适应、互相构成时,它们之间才能发生实际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才能构成现实活动着的对象性关系,也才能真正实现能动而现实的双向对象化,即客体的主体化和主体的客体化的辩证统一。

因此,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当物以合乎人的本性的方式跟人发生关系时,我才能在实践上以合乎人的本性的态度对待物”[11]。“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造成了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例如,就客体的性质来说,光、颜色的特性适合于眼睛的本性,而声音的特性则适合于耳朵而不适合于眼睛的本性。所以“眼睛对对象的感受与耳朵不同,而眼睛的对象不同于耳朵的对象。每一种本质力量的独特性,恰恰是这种本质力量的独特的本质,因而也是它的对象化之独特方式,它的对象性的、现实的、活生生的存在的方式”[12]。而从主体的本质力量方面来说,没有相应的主体的力量,就无法感知相应的客体的本质。有音乐素质和感知音乐能力的主体,才能现实地感知、领会、掌握和欣赏音乐;而缺乏感知音乐能力的主体,自然就无法感知、领会音乐这个客体对象的本质。所以“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不辨音律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音乐对它说来不是对象,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本质力量之一的确证,从而,它只能像我的本质力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而自为地存在着那样对我说来存在着,因为对我说来任何一个对象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能感知的程度为限”[13]

这就告诉我们,客体作用于或转化为主体性的存在,而主体作用于或转化为客体性的存在,都是主客体两种结构、两种性质、两种力量相互适应、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当着我们在考察了客体的哪些结构、哪些东西能进入和转化为主体性的存在之后,就有必要再来考察主体的哪些结构、哪些力量、哪些内容能渗入和转化为客体性的存在的问题,亦即主体的客体化过程。

所谓主体的客体化,从实践主体的视角来看,是主体通过能动而现实的实践的和观念的方式,对实践客体的积极的作用、影响和改造,以及将主体自身的各种本质力量和主体性结构能动地对象化出去,并渗入、融合到客体之中,使客体成为一种属人的存在,成为主体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主体的“化身”和“投影”,成为确证和体现人的主体性的“作品”的过程。经过主体的现实客体化之后,在客体身上就显现着主体的本质力量、人的主体性结构,而主体人则可以在客体对象上反观自身、认识自身和实现自身。总之,主体的客体化就是主体对客体的规定和作用,就是主体的主体性结构对象化为一种客体性的存在,也就是主体将自己的本质力量现实地外化到客体结构之中,从而使客体愈来愈赋有主体的本性和结构,愈来愈表现着主体的本质力量,越来越人化的过程。

那么,主体的哪些内容、哪些结构、哪些本质力量能规定和作用着客体,并融合进客体的结构之中而转化为一种客体性的存在呢?

显然,主体人的本性、属性、结构和本质力量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是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甚至完全可以这样说,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比不上“人”这个“事物”来得复杂多变;宇宙间的所有“世界”都比不上“人”这个“世界”那么无穷丰富、深不可测。构成人的世界、人的结构的东西,既有客观的、物质的世界所拥有的东西,又有这个客观的、物质的世界所没有的许多属人的东西。人是肉体与心灵、物质与精神、自然与社会、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个体与类、自我与非我的无穷关系的总和。

因此,马克思指出:“正像人的本质规定和活动是多种多样的一样,人的现实性也是多种多样的。”[14]由于“人的现实性”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多种多样的人的本质力量和活动在对象化为客体性的存在时,人就自然拥有这个多种多样的客体性的“现实世界”。马克思还指出,如果人的全部本质都对象化的话,那就更是包含着无穷丰富复杂的内容:“人同世界的任何一种属人的关系——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思维、直观、感情、愿望、活动、爱——总之,他的个体的一切官能,正像那些在形式上直接作为社会的器官而存在的器官一样,是通过自己的对象性的关系,亦即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对对象的占有。”[15]在这里,马克思提到人的本质力量包含着人的感觉能力、智慧、情感、意志、目的动机、实践活动能力等。倘若再具体细分,人的主体性结构和本质力量其内容和形态就更是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纷纭繁杂的了。

事实上,实践主体对环境的作用力是整个身心的综合性能力,人在实践活动过程中的以及对象化为实践结果——客体中的本质力量,也是整体性的能力系统。这个整体化、系统化的能力,就是主体人能动而现实地掌握客体的实践能力。作为整体化的实践能力,它包括主体人在实践活动过程中所运用和发挥的一切能力,其中包括作为实践活动的一个必要环节的各种认识能力、思维能力。具体地讲,人的整体化实践能力主要有:发动行为的能力、运用工具的能力、技术操作的能力、规划设计的能力、运筹决策的能力、调节控制的能力、组织管理的能力、价值评价的能力、体验欣赏的能力、观察分析的能力、反映感知的能力、记忆再现的能力、理解辨识的能力、判断推理的能力、抽象概括的能力、想象预见的能力、言语表达的能力、自我反思的能力、享受和再生的能力、模仿和创造的能力等等。诸如此类的人的活动能力,都是人的实践活动所必需的,缺乏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活动能力,人的实践活动就不可能现实地进行和展开。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人的实践活动能力可以分为体力和智力两大部分。所以马克思把人的实践活动过程,看作是人的体力和智力发挥、运用和组合的过程。他指出,我们可以“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单个人如果不在自己的头脑的支配下使自己的肌肉活动起来,就不能对自然发生作用。正如在自然机体中头和手组成一体一样,劳动过程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结合在一起了”[16]

当然,对我们来说,把作为主体的人的整体化实践能力只归结为体力和智力,似乎有些过于笼统。马克思当时考察的是“单个人”、“劳动力”的人的生产能力,着重从经济学方面分析人和人的生产能力。经济学上的人和人的“实践”(生产劳动)同哲学上的人和人的实践,在考察的视角、把握的内容、得出的结论方面,都有明显不同的侧重点。在经济学上,人是劳动者,人的“实践”的内容是创造出有用物以满足人的需要;在哲学上,人是主体——完整的人,人的实践是人的历史、人的生活的自我生产和自我创造的活动。因此。当我们考察主体的客体化——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现实化时,还需要对主体的内在结构、人的本质力量的完整结构做出更为具体的分析。

从哲学角度来把握主体的整体化实践能力——主体的内在结构和本质力量,我们认为,主体的客体化、对象化的主要内容有:

1.主体的需求—目的结构

人有人的需要,这是不证自明的人的存在的前提。人不但有生存的需要,还有享受和发展的需要;不但有物质的、生理的、肉体的需要,还有精神的、心理的、文化的需要。广义地说,人的整个生命活动和所有的行为活动,都可以看作是人类为满足一定需要而现实表现出来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换言之,人有多少类需要,就有多少种本质及其活动;反之,人有多少种本质及其活动,就确证着人有多少类需要;人的需要越丰富多样,人的本质及其活动也就越丰富多样。因此,马克思说,“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而“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17]

人的需要是人为维持自己生存和发展而对外界有用物的一种积极的渴求或摄取状态,是人自身存在和活动的客观根据。当人有了某种需要时,就会在生理和心理上出现一种需要填补的匮乏状态,在观念上就表现为某种动机,进而在实践行为上就表现为某种目的。因此,人的需要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要素之一和内在驱动力,是人的实践活动的指向目标。

人的实践就是人为满足自己的需要的客观活动,是人的需要的行为化表现。人们改造客体、塑造客体、占有客体和消费客体,都可以看作是人们满足自己需要的活动,也是人们的需求—目的结构在行为和客体上的再现和实现。当主体产生了某种需要并自觉地意识到这种需要时,就在主体的观念中表现为行为的动机、目的,并以意向的形式自觉地指向和建构客体,进而通过自身的现实行为直接地改造客体和塑造客体,最终使客体成为能够满足主体一定需要的客体。

显然,主体所以以意向的形式指向客体,以行为的方式改造客体,是因为主体把自身的需求—目的结构“投向”了外界客体,并认定客体是对自身有用的、能满足自身需要的存在物。换句话说,由于主体意识到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发现了客体对自身的某些效用、价值、意义,因而就把主体自身的需要结构和客体自在的效用结构相结合,进而转化为带有实践性的需求—目的的结构。

这样一来,自在存在着的事物就成了对主体的生命活动和对象性活动有一定意义的自为性客体——实践的客体。这种客体就已经不是独立自在地存在着的、与主体分离着的客观实在,它同时还具有了主体的规定性,并与实践主体构成了内在的相关性。这就是主体的需求—目的结构和本质力量在客体上的显现和确证,就是主体的需求—目的结构和本质力量在实践行为和客体上的现实对象化。

2.主体的机能—体力结构

主体要满足自己的需要,实现自己的目的,除了将自己的需要—目的指向客体,在客体方面赋予和发现相应的效用、意义外,还必须在大脑的支配下驱动和使用自己的机体器官,发挥自己身上存在着的体力。人的自然体力就是人的机体的生命力、机体筋骨肌肉的力量、机体器官的自然活动能力等。这些力量基本上属于人的生理上、肉体上的机体的功能。

马克思指出,人首先是一种自然存在物。“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人必然地“赋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是作为禀赋和能力、作为情欲在他身上存在的”[18],这就是说,人天赋就有能动的自然力、生命力和体力,而要维持这种自然力、生命力和体力,人就需要有满足“情欲的对象”,人身外的对象正是确证和表现人的生命力等本质力量的客体。“为了在对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19]

人的自然力、生命力不但有着与周围自然存在物相适应的功能,而且一旦同人身上的智力相结合,就能成为改造客体的积极能动的实践力量。一般说来,人的自然力、生命力即人的机体的体力,是通过自身机体的活动效应器官的行为而实现出来的,这就使得实践主体有可能与外界客体进行直接的物质交换活动。我们知道,人们的欲望、动机、目的、思想、观念本身并不能自我现实地对象化和客体化,它们只有通过运用人的机体的现实体力,才能被现实地对象化出去,并同客体实现有机的统一。即使在当代科学技术十分发达,生产工具、物质手段相当先进的情况下,人们的实践活动仍然需要运用一定的自然体力,才能发动、控制和调节机器的运行并现实地改造客体。再说,机器等实践工具本身就是对人的机体自然器官的延长及其机能的放大。实践工具既凝结着人的智慧,同时也凝结着人的体力。

因此,无论在实践行为和实践工具上,还是在改造或创造出来的实践客体上,都现实地积淀和体现着人的体力结构,确证和体现着人的自然生命力和人的体力。

3.主体的认识—智能结构

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和实践客体上,尽管或多或少地必然存在和再现着主体的机能—体力结构,但人的自然体力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幅度不大的可逆性。如果人类仅凭自然体力去展现自己的行为和掌握周围世界,那么,人就不可能作为人而活动和存在,就同其他动物一样只能消极地适应自然环境,而不可能现实地、对象化地改造世界。

自从人作为人而产生和存在的那天起(这当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人就有了能动地认识和理解周围世界、现实地把握客观世界、自由自觉地调控自己行为活动的精神力量。在人的精神力量的系统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人的认知—智能结构。所谓认知—智能结构,就是为实践主体所掌握并现实地运用和进入了主体实践活动领域的关于外界对象和实践活动等客体的知识系统。主体对客体的属性、特征、性能、结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和理解,是客体主体化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是,这种对客体本身的性质、规律、特征等“是什么”、“是怎样”的事实性、客观性的认识,如果仅仅停留在人的头脑之中或只停留在说明、解释客体的层次上,即尚未纳入主体实践活动系统,尚未构成主体实践活动的一个内容、一个要素和一个环节的知识,就不能算是主体的智能。因为只有进入了人的实践活动领域,从而成为主体人现实地掌握和作用于客体的一种能动力量的“知识”,才能算得上是“智能”。

主体的认知—智能结构具有无限开放的膨胀的发展特性和趋势。随着科技水平和社会生产的发展,以及人的主体素质的提高,人的实践活动就越来越信赖于认知—智能结构;主体的认知—智能结构也越来越迅速地扩展着,它在人的对象化实践活动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和作用。就是说,在主体对象化、客体化的过程中,主体的认知—智能结构越来越成为主导性的内容。一般说来,主体认知—智能结构在对象化、客体化中的主要作用有:为主体的需求—目的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保证主体追求的目的、理想建立在科学的、可能的基础上;强化和提高主体的机能—体力的功能并使之得以充分发挥;向实践主体提供关于客体的信息和知识,从而为主体选定、评价和改造客体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实践主体的整个实践活动过程和确定实践活动的各种要素的合理组合;规定着实践活动的方式和方法;保证实践活动合理有效地顺利展开和达到预期的成效等。

显然,主体对实践指向的客体的认识越全面深刻,掌握的知识越多越正确,主体的实践能力也就越强,实践活动也就越有成效,主体在实践活动中也就越有真正的自由,越能充分发挥主体的本质力量,越能充分体现人的主体性地位和自我实现的价值。正如马克思指出,人在实践中要想富有成效地实现自己的目的,就必须克服客体的“外在的必然性”,即必须认识和掌握外在于主体的客体的必然性,“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改造”。因此,“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而且如果“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20],就是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就是在实践活动和实践客体中体现和确证着的主体的认知—智能结构。

4.主体的方法—技巧结构

主体要有效地改造客体,不但需要认识和掌握有关客体的属性、功能和规律等的客观性知识,并进而转化成为主体实践活动领域的智能——主体的实践能力,而且还必须掌握和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技能、技巧。

主体的实践活动过程,显然也是主体的操作方式和行为方法的使用过程;主体的客体化过程,必然也包含着主体的方法—技巧结构的对象化、物态化的过程。对此,马克思曾经指出过,“生产活动是由它的目的、操作方式、对象、手段和结果决定的”;人的实践目的是主体自己“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主体活动的“方式和方法”,无疑是对象性实践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素之一。如果说实践中的物质手段和机器工具是主体改造、控制客体的“硬件中介系统”的话,那么,人们行为活动的方法,运用知识的技能,使用和操作机器工具的方式,改造客体对象的技巧,则是主体对象性实践活动中的“软件中介系统”。

主体的方法—技巧结构主要内容有:由实践经验转化而成的关于实践主体如何进行活动的方式、方法,由实践客体的认知性知识转化而来的关于如何运用这种知识的知识,由实践工具的性能、用途的知识转化而来的关于如何操作工具的技能等等。主体的方法—技巧结构也就是实践主体利用已有实践条件和知识怎样合理有效地改造客体的行动性、实践性的“智慧”。正如弗兰西斯·培根指出,一般的知识和学问还不是方法技巧,还不能算是真正的“智慧”,“各种学问并不把它们本身的用途教给我们,如何运用这些学问乃是学问以外的、学问以上的一种智慧”[21]

科学而正确、合理而巧妙的方式和方法,可以使实践活动中的各种要素优化地搭配和组合起来,可以使实践主体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可以有效地利用实践条件,以较小的代价换取较大的效益,或者说有助于人们取得事半功倍的实践成果。实践活动规模越大、结构越复杂、实践工具越先进,就越需要有相应的先进的、有效的方法、技巧和技能。如果实践主体缺乏相应先进的科学知识和方法技能,再先进的机器和设备也无法发挥“先进的”作用。因此。树立主体的方法—技巧的意识,对于我们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同时,加强人的主体素质的建设和培育,根据国情和“人情”(人的素质)有节制地合理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具有重要的方法论的指导意义。

总之,在主体的对象化的实践活动和主体的本质力量现实地物化为客体的过程中,必然内在地包含着主体的方法—技巧的结构。不同层次、不同水平、不同成效的实践活动,以及主体塑造出什么样的实践客体,都体现和确证着主体自身的相应程度上的方法、技巧和技能的“智慧”。

5.主体的社会—规范结构

在其现实性上,实践主体既是社会历史活动的产物,又是当下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作为人而存在,人作为人而有属人的本质和主体性的力量,人作为人而现实地进行实践创造活动,都离不开属人的社会性。对于实际活动着的主体来说,社会—规范性结构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一种属性,而是必然具有的,并且在主体结构中占有主导性地位的内在本性之一。脱离类的社会性的“人”,就不是真正的人,更不可能成为实践创造着的主体。

不错,活生生的人具有自己的自然生命、自然的肉体组织和自然的机能体力,但是,这个有自然生命力的活生生的人之所以成为活动着的主体,则主要是由人类自己的类的社会特质所造就的。可以说,类的社会特质渗透和存在于主体的所有结构之中。例如,主体的自然肉体器官和机能,虽然不是完全由社会历史活动所造就的,但是,人的自然器官和机能之所以既是一种自然的存在物,又是一种属人的存在物,它们之所以有如此这般的结构和机能,这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人自己的社会历史活动所规定的。至于人的需求结构、智能结构、技巧结构以及思想观念、心理意识、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等,更是主要由社会所直接决定的。

因此,马克思认为,人的生命、人的活动、人的所作所为,都表明人是一种社会的类的存在物,是有社会的性质的:正是在社会中,人自身的自然存在才成为属人的存在,外部自然界对人说来才为属人的现实,人的活动和人的生活才成为属人的活动、属人的生活。不管人们的生活、活动是否采取集体的、社会的形式,它们都有社会的特质,都是在从事一种人的、社会的活动,都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再从人与人的相关性、互存性方面讲,“我”离不开他人,他人也离不开“我”。“我”作为其他人所需要的对象,“我”就是一种归属于他人的主体;反之,他人作为“我”的必需之对象,他人就是一种归属于“我”的主体。

因此,“我”的生命、“我”的本质、“我”的活动,就是他人的生命、本质、活动的一种表现和确证;而他人的生命、本质和活动,则是“我”的生命、本质和活动的一种表现和确证。这样一来,“别人的感觉和享受也成了我自己的所有物。因此,除了这些直接的器官以外,还以社会这种形式形成社会的器官。例如,直接同别人一起共同实现的活动等等,成了我的生命表现的器官和获得人的生活的一种方式”[22]。即使是以个体形式而实现的活动,这个“特殊的个体”也是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是一个“社会之主体”;他借以进行活动的一切,都“是作为社会的产物给予我的,而且我自身的存在也是社会的活动;因此,我用我自身所做出的东西,是我用我自身为社会做出的,并且意识到我自身是社会的存在物”[23]。“我”是别人的存在物,别人则是“我”的存在物。

正是这种人与人的互补性、相关性,才构成了现实的社会和现实的人的存在及其发展。因此,在人的全部的主体性结构中,始终渗透和存在着社会的性质。

现实的人和实践主体不但必然地存在着社会的特性,而且“由于他是类的存在物”,又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本身的生活对他来说“就是对象”[24],因此,作为自由自觉的、有意识的存在物的人,对他在自身的存在、自身的主体性本质、自身的主体性力量以及自身的一切行为活动中所有存在着的社会特质,都能够自觉地意识到和感知到,并且在自己的所作所为中必然会现实地表现出来。

这样,人必然又是一种有类的、社会意识的存在物。作为类的意识,人确证自己的现实的社会生活,并且只是在思维中再现着自己的现实的存在;反之,类的存在则在类的意识中确证自己,并且在自己的一般性中作为能思维的存在物自为地存在着[25]。而一旦主体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思维中感知、再现着自己的社会本质,这种社会特质就转化成为主体的一种社会的规范意识。所谓社会规范意识,就是人们按照在一定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被提倡或认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法规、制度、伦理、习俗、政策、规章等社会规范性准则去评判、选择周围世界及自己行为生活的一种意识观念。作为生活在一定社会中的人,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活动着的主体,无论在他的内在本性上,还是在他的意识和行为上,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社会—规范结构;而且,主体的这种社会—规范结构,作为主体的一种本质和力量,必然要在自己的存在和活动中实现自己、确证自己,并通过自己的对象性的实践活动外化出去,现实地注入实践创造的对象世界之中,进而成为一种客体性的存在。

所以马克思指出:“实际创造一个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的自然世界,这是人作为有意识的类的存在物(亦即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当作自己的本质来对待,或者说把自己本身当作类的存在物来对待)的自我确证”[26]。“正是通过对对象世界的改造,人才实际上确证自己是类的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他的能动的、类的生活。”[27]

显然,主体的社会—规范结构是主体整个本质和力量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体的社会—规范结构的现实对象化是主体客体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6.主体的审美—体验结构

主体的客体化也包括主体的审美—体验结构的现实对象化。实践主体不仅有一般的功利性、肉体性的需要,而且还有追求美、向往美、欣赏美、享受美的需要;在人的本质力量的整个结构中,不但有一般的机体的体力和认知的智力,而且也包括体验美、感知美、创造美的本质力量;人们不但要求能生存下去,而且还要求生活得更加美好;人们在实践活动中不仅仅一般地运用和发挥着自己的实践能力,而且总是尽一切可能以生动活泼、节奏明快、轻松自如、和谐优美的——富有美感的动作和方式去进行实践创造的;人们改造世界和塑造属人的对象世界,既是为了占有客体的有用性和功利性,同时也是为了把人们自己生活于其中的世界装点得更加美丽宜人。

因此,人的本质、人的存在、人的活动、人的生活、人的世界绝不是刻板单一、死气沉沉、暗淡无光的,相反,它是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生机盎然、色泽斑斓、动人可感、栩栩如生、鲜明有力、形象优美、生机蓬勃的。毫无疑问,人类在自己的生活中,在自己的实践创造活动中,无疑是充满着艰辛和苦难的。但是,人们也总是尽可能地把自己的生活装点得更加完美和充实,在千辛万苦的劳作中也总是尽可能体验劳动的快乐,或者说,人们总是尽一切可能通过美的活动来减轻劳动的困苦和重负的。当然,说实践创造、生产劳动也是一种美的追求和得到美的快乐的过程,这“绝不是说,劳动不过是一种娱乐,一种消遣,就像傅立叶完全以一个浪漫女郎的方式极其天真地理解的那样。真正自由的劳动,例如作曲,同时也是非常严肃,极其紧张的事情”[28]

作为人的主体性、人的本质力量重要组成部分的审美—体验结构,主要内容有:主体的审美理想、审美境界,主体的审美需求,主体的审美素质和审美能力,主体的机体素质(如健壮与否)和形体相貌,主体的心灵境界,主体的人格、品性、气质的完满度,主体的行为方式的美感度,主体构造美、创造美、体验美、欣赏美和享受美的能力,等等。当然,主体的审美—体验结构不是孤立自在的,它同主体的其他结构往往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例如,主体如果能够既合规律又合目的地创造出属人的对象世界,能够顺利而充分地展现自己的本质和才能,这样,主体就能更多地感受和体验到自己的力量、价值,因而也就能得到更多的美的体验和美的享受,从而有助于培育和促进主体自身的审美能力的发展。

7.主体的情感—意志结构

情感—意志结构是人的主体性和本质力量的又一重要内容,也是主体的客体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现实的人不是不通人情的机器,也非无情无义的草木,而是有思想、有精神、有意向、有信念、有意志、有情感的活生生的人。在人的一切生命活动和实践活动中,始终渗透着主体自身的情感—意志的结构。因为,作为实际活动着的主体,“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29]。人在实践活动中“除了从事劳动的那些器官紧张之外,在整个劳动时间内还需要有作为注意力表现出来的有目的的意志”[30]。从这种意义上说,人是一种有情感、有意志的存在物。意志、“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31]

主体的情感—意志结构不同于认知—智能、方法—技巧等结构,它主要诉之于人的心境情态、心理体验和精神状态,而不是理性思维、抽象逻辑。主体情感—意志结构的具体内容有:以主体的追求、向往的意态所表现出来的动机、欲求、理想、信念、信仰,以主体的情态所表现出来的情感、情绪、情趣、精神心态,由主体的意志、情态升华而来的行态(行为化)所表现出来的冲动、决心、毅力、勇气,等等。当然,这三个方面是很难做出泾渭分明的区别的,它们作为同一层次上的主体心境情态的结构,其实是完全不可分割地融合在一起的。例如,坚定的信念、执着的追求、热烈的情感、进取的心态、坚强的毅力等,都很难说只是意态而不是情态和行态,或者说只是情态而不是意态和行态。

主体的情感—意志结构一般有积极的、肯定的和消极的、否定的两种基本的存在形态。例如,像喜悦欢乐、激奋热情、向往追求、远大理想、崇高志向、坚定信念、积极进取、无私无畏、刚正不阿、饱满精神、高雅情趣、专心致志、不屈不挠、坚强毅力、刚毅果断、顽强拼搏、坚忍不拔等等,就是肯定式的、积极健康的情感意志和心境情态。反之,像悲观厌世、气丧失望、患得患失、胸无大志、优柔寡断、朝令夕改、懈怠保守、踌躇徘徊、萎靡懒散、忧郁埋怨、执拗顽固、僵死刻板、意志薄弱、无所作为、随波逐流、情趣低级、无精打采等等,就是否定式的、消极落后的情感意志、心境情态。积极健康的情感—意志结构不但表现和确证着主体的良好的素质,而且有助于培育和造就出充实的、全面发展的主体。积极健康的情感—意志是主体的一种肯定态的本质和力量,而消极落后的情感—意志则是主体的一种否定态的本质和力量,它不但不能推动和促进主体去能动地创造属人的世界以及使主体自身的本质力量顺利地对象化、现实化,反而会破坏主体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阻碍主体去有效地改造世界。因此,主体的客体化不但包含着主体的情感—意志结构的对象化,而且也确证着主体的情感—意志结构的性质和特点。

这就给我们以这样的重要启示: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积极健康的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培养人们积极进取的人生观和精神心态,造就具有充实情感的、坚强意志的、高尚人格的主体。显然,这样做,对于丰富和完善人的本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们合理而有效地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塑造出更加充实、更加美好的属人的对象世界,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以上是现实的人作为主体性结构系统所具有的七种最主要的规定性,也是主体性结构渗入、融合、外化为客体系统中的七种最基本的内容和形态。主体的客体化,就是上述主体性结构的外在化和对象化,是主体按照自己的本性和结构展开自己的实践活动以及塑造属人的对象世界的过程。

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主体的客体化”不过是简化了的命题,严格地说,这个命题并不十分准确。因为,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对象化出去的不是笼统的“主体”自身,而是人的主体性结构或者说主体的本质和力量;被客体化的不是“主体”,而是主体性的结构和主体的本质力量;在人们创造出来的属人的对象世界中所凝结的也不是“主体”,而是人的主体性或说主体的本质力量。正由于如此,马克思才郑重地指出:“当站在牢固平稳的地球上吸入并呼出一切自然力的、现实的、有形体的人通过自己的外化而把自己的现实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作为异己的对象创立出来时,这种创立并不是主体:它是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因而这些本质力量的作用也必然是对象性的。”[32]

因此,主体的客体化和客体的主体化这两个对称性的命题,严格地分析起来,它们并不是完全“对称”的。因为,主体的客体化是人的主体性、人的本质和力量的对象化、现实化,而不是主体自身的外在化;但客体的主体化既可以是客体的本性、客体的力量、客体的功能等的主体化,也可以是整个客体自身的主体化(如被主体所直接消费掉)。上述两个命题的这种区别看起来似乎无关宏旨,但实际上却反映了这样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尽管客体对象也可以反作用、反改造于人,人的存在和活动要受客体的制约和规定,但人始终是一种主体的存在物,客体最终是为主体人服务的。在实践活动的双向对象化过程中,客体对象有可能因转化为主体性的存在而失掉了自身的存在,但主体却绝不会因为对象化为客体性的存在而失掉自身的存在。这正是人作为主体性存在物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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