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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的主体和客体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认识的主体是处于一定社会条件和社会关系之中、从事一定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作为认识主体的人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自然性。四大特征中,其中的社会性和实践性是作为认识主体的人的最主要的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从可能性来说,物质世界的各种事物都可以成为认识的客体,但从现实性来说,只有主体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客观事物,才能成为现实的认识客体。认识的客体具有多种属性。

认识的主体和客体

认识的主体回答的是“谁来认识”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认识的主体是处于一定社会条件和社会关系之中、从事一定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从可能性来说,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认识的主体,但在现实的认识过程中,人只有从事某一领域的实践,才能获得那一领域的认识,因此必须用实践的观点来界定认识的主体。

作为认识主体的人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自然性。因为人一方面具有生理属性和肉体存在,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作为自然之子,其存在与发展又离不开与自然界的物质、能量交换。二是社会性。人是在劳动中形成、存在和发展的,而劳动本身就是社会性活动,因此人是在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条件中成为实践主体和认识主体的。三是意识性。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都是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这是人的活动与一般动物活动本质区别之一。四是实践性。动物只能进行消极地适应环境的活动,而人从事的是积极改造环境的实践。四大特征中,其中的社会性和实践性是作为认识主体的人的最主要的特征。

认识主体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基本形式包括个体主体,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从事相对独立的实践活动的个人;群体主体,是指以经济政治或思想文化为纽带结合起来的,从事共同的实践活动的社会群体,如民族、阶级、政党等;社会主体,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以社会关系维系的个人和团体的总和,它是主体的最高形式。

所谓认识的客体是主体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回答的是“认识什么”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从可能性来说,物质世界的各种事物都可以成为认识的客体,但从现实性来说,只有主体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客观事物,才能成为现实的认识客体。随着人们实践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的不断发展,认识客体的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也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认识的客体具有多种属性。一是任何认识客体都是不依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具有客观性;二是任何认识客体都是作为认识主体的认识对象的现实存在物,具有对象性;三是任何认识客体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入认识主体的实践和认识范围,从而成为现实的认识客体的,具有社会历史性。

认识客体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基本形式有三种:作为认识对象的自然界的事物和现象,包括天然的自然和人化的自然,称为自然客体;作为认识对象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称为社会客体;作为认识对象的人类精神生产成果,包括作为认识对象的主体自己的意识和他人的意识,则称为精神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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