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经济保障即投保方在约定条件下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酿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保险人对之予以补偿。保险合同双方订约便是为了保护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我们称之为保险利益,即投保方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是互为表里、相互依存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依托形式,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经济内涵。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作用的对象,是构成保险关系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概念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投保方寻求保险所要达到的目的所在,也是保险方提供的满足投保方需求的保险目的所在。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保险经济保障即投保方在约定条件下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酿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保险人对之予以补偿。这种补偿并非再创造一个相同的标的,而是以标的为有形载体媒介,恢复投保方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换言之,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投保方对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保险合同双方订约便是为了保护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我们称之为保险利益,即投保方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

(二)保险标的、可保利益与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是互为表里、相互依存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依托形式,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经济内涵。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作用的对象,是构成保险关系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投保方来说,保险标的是要求转嫁危险并取得保险保障其经济实质的事物、责任、人身;对于保险人来说,规定了属于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财产、事物、责任、生命、身体等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其经济内涵的损失,则必须承担经济保障的责任。然而,订立保险合同并不是保证保险标的不发生保险事故,或是保证其一定完好无损,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只是保险标的的经济内涵——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称为可保利益。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指因标的完好、健在而使利害关系人获得经济利益,因标的的损失、伤害而使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害与精神痛苦。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投保签约的起因,也是保险人决定是否可以承保的标准。

投保人为之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的那部分可保利益构成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转嫁危险的经济额度,也是保险人确定其承担最高责任限额的重要依据。

有关在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问题将在第九章详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