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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客体理论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第三种被称为法律关系说,拉伦茨认为:权利客体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指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这是狭义上的权利客体,称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种是指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拉伦茨将权利客体划分为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中第一顺位是指权利指向的对象,第二顺位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主要是具有财产性价值的权利客体,笼统地被称为财产。

第一节 权利客体理论

一、信息财产的物理和经济特性

信息财产已经广泛进入交易领域,从物理和经济的视野看,信息财产具有如下特征。

(一)信息财产不占据物理空间,质量为零

这是信息财产的物理特性。大多数物质是要占据空间,并有一定质量的,但也有的物质不占据空间,也没有质量,比如磁场。信息财产与物质不同,它的本质是数字编码的排列顺序,当然不占有空间,也没有质量。但是,信息财产也不是空中楼阁,它需要一定的介质和载体加以储存,如磁介质和光介质等。

(二)网络传输特性

这是信息财产的又一物理特性。信息财产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自由传输。这极大地加快了信息传输的效率,扩大了传输的范围。在互联网上,信息财产可以分成大小各异的数据包,通过“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TCP/IP)”,按照系统分配的IP地址,分送到目的地,然后再聚合成原始的数据形态。信息财产的这种特性是物质产品不具备的。

(三)不可有形磨损性

在物理上的商品的磨损是指无形磨损,是因为自然力的影响和使用本身所引起的磨损。信息财产的本质是数字编码的排列方式,是一种信息,不会因使用而出现有形磨损。有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的物质载体是普通的物质,是随着使用量的增加而磨损的,但是由于信息财产可以在不同的载体之间自由复制,因此信息财产本身仍是不可磨损的。

(四)无形磨损性

这是信息财产的经济属性。根据马克思的经典论述,无形磨损就是指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技术进步所引起的产品的相对价值的贬值。信息财产的无形磨损是十分迅速的,而且往往是生产者主动追求的结果。信息财产的生产者通过创新,不断更新换代数字商品的版本和功能,主动实施和加速商品价值的贬损,使得信息财产的无形磨损速度非常之快,和其不可磨损形成强烈的反差。

(五)零边际成本

这是信息财产的又一经济属性。边际成本是一个针对生产者而言的概念,是指每增加一个新产品带来的总成本的增量。信息财产产生后,增加一个新产品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生产者而言,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以软件开发和软件产品制造为例,软件程序的开发是十分复杂的创造性劳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固定成本支出高。而软件一旦开发成功,制作软件产品的边际成本就很小很小,网上的制作成本等于零。这使得知识产权人很难控制信息财产的权利人滥用权利,制作信息财产进行转让和赠送。

二、权利客体理论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信息财产不可能成为主体,也不可能成为内容(权利和义务),而只能是权利客体。权利客体是民法上的一个专门术语,对它的界定和使用不能随意,更不可能仅凭“感觉”去归类。对它的应用,既要符合我们打算达到的目的,又要符合信息财产本身的意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解决新的问题的思路的实现。于是,我们说信息财产是一种新类型的财产权客体,抑或法律关系的客体之前,就应明确,何为权利客体。

(一)权利客体的概念称谓

学界多认为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权利标的是相同的概念。关于权利客体的界定有不同的主张,典型的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权利客体(私权客体)为一种利益,如刘春堂先生认为,“所谓权利之客体者,乃权利人依其权利所得支配之有形或无形社会利益之本体”[2]等。第二种观点认为,权利客体为权利内容所指向的对象。刘清波先生认为:“私权之客体者,乃属于私权主体之对象。此对象即生活资料之存在,故物为私权之客体,亦即标的也。”[3]第三种被称为法律关系说,拉伦茨认为:权利客体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指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这是狭义上的权利客体,称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种是指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4]拉伦茨所谓的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主要是指一种法律关系。

第一种观点是利益法学在客体理论中的延续和发展,对于要求操作性的部门法而言,未必有利。比如,知识产权的客体和物权的客体都是利益,且都是财产利益的情况下,何以权利规则存在偌大的差异呢?这是将客体归结为利益后,反而被模糊了的一个问题。拉伦茨将权利客体划分为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中第一顺位是指权利指向的对象,第二顺位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从功能上来讲,讲权利客体等同于法律关系,实际上取消了这个概念的独立性,说明它没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也就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了。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权利的客体是权利指向的具体对象。这样,权利客体和法律关系得以区分,各司其职,也和从客体特性构建权利规则的基本法律思路保持了一致。

(二)客体的分类与权利客体

权利客体是有别于权利主体的一个概念。从独立于主体的角度,客体可以分为自然客体和精神客体。自然客体是自然世界,而精神客体又可分为主观精神客体与客观精神客体。客观精神客体是指主观精神活动的物化结果,如书籍、录音带、电影拷贝、电脑存储介质等[5]。其中,电脑储存介质方式储存的信息即为信息财产。主观精神客体是指客观的知识和思想,而不是指主观的知识和思想。主观知识和客观知识不同,假定我现在在脑中构想了一首诗,其为主观知识,我将其说出来给别人听,或写下来,其就是客观知识[6]。而符合法律特定标准,而受到法律规范保护的客体,就是权利客体。而主要是具有财产性价值的权利客体,笼统地被称为财产。财产可以分为,物权法上的客体,以自然客体为主;知识产权法上的客体,精神客体中的一种。

那么,信息财产到底应属于物权的客体呢,还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抑或二者都不是,需要创设一种新的权利予以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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