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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客体理论的发展概况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考察刑事诉讼客体的源流,一般认为它是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他认为,刑事诉讼客体是国家对于特定被告有无刑事处分权及其范围。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客体理论的研究是在民国时期研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行台湾地区关于刑事诉讼客体理论的通说认为:刑事诉讼的客体是指刑事案件。

一、刑事诉讼客体理论的发展概况

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来说,客体是与主体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是主体认识的对象,因而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客体的基本关系便是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关于刑事诉讼客体,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且相关理论的研究也远比不上刑事诉讼主体等范畴在理论界所受到的重视程度。近年来,刑事诉讼客体理论才受到学界的关注并被列入相关研究的范围内。

考察刑事诉讼客体的源流,一般认为它是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根据考证,诉讼客体理论在民国时期就有学者对此加以研究,其中较为成熟的观点是由蔡枢衡先生提出的。他认为,刑事诉讼客体是国家对于特定被告有无刑事处分权及其范围。由于每一案件都有一个特定的事实,此特定的事实所包含之实体法律关系,即为审判之客体。同时,他还提出了“客体单一不可分”的理论,即“一个客体不得分为两个以上之单位”。(26)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客体理论的研究是在民国时期研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行台湾地区关于刑事诉讼客体理论的通说认为:刑事诉讼的客体是指刑事案件。比如蔡墩铭先生认为,刑事诉讼之客体为认定过程之刑事实体关系,藉以确定犯罪之成立及应予科处之刑罚。基于“判决确定之前,并无法律事实之犯罪存在,从而刑事案件之内容为犯罪嫌疑,而非真正之犯罪”的理由,他将刑事案件分为“侦查案件”和“起诉案件”两类。同时,有学者主张作为刑事诉讼的客体,案件由两个要素所构成:一为被告人;二为犯罪事实。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刑事诉讼客体理论中有两大基本原理,即案件的单一性和案件的同一性。前者从刑事实体关系出发,主张同一刑事案件是不可分的,这里既包括被告的单一,也包括案件的单一;后者则强调案件在诉讼中应自始至终保持前后同一。(27)

然而,对于这一问题大陆学者却持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将“案件”作为刑事诉讼客体是不妥当的,原因在于案件的范围会随着诉讼的发展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案件”作为诉讼客体,在范围界定上往往宽严失当,令人无从把握,并且传统的“一人一事”的界定标准也会出问题。事实认定的终结并不意味着诉讼的结束,诉讼还要继续进行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完全确定为止。因此,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是刑事诉讼客体的核心内容。(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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