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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客体理论的功能与作用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诉案件在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时,检察机关负责将之起诉到法院。一齐起诉便于法庭查明案情,防止法官作出前后矛盾的判决并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而对于未被起诉却应当起诉的案件,应视其具体情况作出处理。然而,诉讼客体同被告人之间的密切联系,加之被告人是作为诉讼主体参加刑事诉讼的事实,要求我们应当将被告人的辩护纳入研究的范围。

三、刑事诉讼客体理论的功能与作用

如果说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确立与完善体现了对人的尊重,那么刑事诉讼客体理论则为刑事诉讼主体各自所实施的诉讼行为提供依据并指明方向。其基本功能与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检察机关的起诉提供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以提起公诉为其主要职能。公诉案件在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时,检察机关负责将之起诉到法院。受诉讼客体理论的影响,检察机关只能就同一被告人的单一或数个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单一或数个犯罪行为一次性地向法院提起公诉,而对于不同被告人的不同的犯罪行为则应分别提起公诉。亦即同一次起诉只能就单一的案件提起,不同的案件则应分别起诉。至于将同一被告人的数个罪行和共同犯罪被告人的数个罪行在同一次起诉中提起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牵连性,前者系主体同一,后者则存在主体间的协作。一齐起诉便于法庭查明案情,防止法官作出前后矛盾的判决并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二)为法院的审判提供依据

首先,诉讼客体明确了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一般来说,法院只能就检察机关明确提起公诉的案件加以审理,未被起诉的案件则不在审理之列。而对于未被起诉却应当起诉的案件,应视其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果案件简单且与已被起诉之案件联系紧密,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追加起诉,如果案件较为复杂,不宜与本案一并审理,则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另行起诉。

其次,就同一诉讼客体而言,检察机关若对其进行重复起诉,则法院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判决,从而防止同一被告人因相同的案件而遭受数次追诉。

最后,针对同一诉讼案件,如果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那么该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也就产生了既判力。对此,检察机关若重新提起起诉的话,法院应作出终止的判决。

(三)为被告人的辩护提供依据

与检察机关的控诉和法院的裁判相比,被告人的辩护常常被人们忽略。然而,诉讼客体同被告人之间的密切联系,加之被告人是作为诉讼主体参加刑事诉讼的事实,要求我们应当将被告人的辩护纳入研究的范围。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护和防御活动的依据便是诉讼客体。可以说,诉讼客体为被告人明确了辩护的范围和界限。

然而,诉讼中常常会出现控诉方在庭审中提出法庭审理范围之外的指控,亦即诉讼客体发生了变化。对此,目前的通说认为,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事实变更,二是法律变更。就前一种情形而言,其客观后果是案件事实超出了原先起诉事实的范围甚至发生重大变更,对于此种情形由于原起诉的效力已难以涵盖目前的案件事实,故须经检察机关变更、追加起诉程序,应对新的案件事实进行调整并允许被告人就此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就后一种情形而言,案件事实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但在对诉讼客体的认识上出现了分歧,如果适用法律发生变更即变更罪名对被告人的防御可能产生实质的不利影响时,法庭应当给予被告人提出异议的机会并给予其必要的时间进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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