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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客体变更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只要检察机关的公诉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变更诉讼客体的权限仍然相当大;二坚持“诉审同一”原则。控审分离原则的两项程序性规定要求在诉讼中法院只能是被动地审理起诉书明确的审判范围。

一、刑事诉讼客体变更的理论基础

(一)追求诉讼效率

效率作为一项重要的价值目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同秩序和公正一样引起人们的重视。尽可能地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好的结果,是诉讼活动追求的目标。英国学者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指出:“法律中所存在的价值,并不仅限于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种。许多法律规范首先是以实用性、以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的。”刑事诉讼中的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浪费,以最大限度地规范现有的社会秩序;二是就公民来说,尤其是被害人,诉讼程序的设置要尽量减少其人力、物力的损失和消耗。刑事诉讼启动后,起诉书所确认的内容指明了辩护方向和审判的范围,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不允许变更诉讼客体,那么,可能会出现依据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定罪,而其行为又构成其它罪应予追诉的情形;或者,在诉讼中发现同一被告人还有其它罪行,可以一并审理不会造成拖延诉讼的;或者,发现本案还有漏诉的被告人;或者,发现本认定的一个或者多个罪名不正确,应认定其它罪名的。在上述情况下,在诉讼中若不允许变更起诉,必然会重复起诉,浪费诉讼资源,与追求诉讼效率价值目标相悖;而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变更诉讼客体,则可以保证程序的公正及实体真实,也可以实现诉讼经济,因而,变更刑事诉讼客体是符合诉讼经济、效率的价值目标的

(二)控申分离原则

公诉变更是检察权中公诉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检察官提起公诉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变更公诉内容。法院审判范围要受到公诉指明的自然事实范围同一性的限制,但是对于起诉指控的罪名,法院可以变更,这也是审判的应有之义。

从内容上看,控审分离原则具有结构和程序两方面的意义。结构意义上的控审分离原则,指的是作为两种功能不同的诉讼职能,控审职能与审判职能应当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承担,其基本要求就是实现机构设置上和人员织织上的审检分离,即检察院作为专门的国家控诉机关独立于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程序意义上的控审分离原则,则是指程序启动上的“不告不理”以及程序运作中的“诉审同一”。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刑事审判程序在启动上必须以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提起控诉为前提,法官“无权自行受理案件,必须等待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不提起控诉,法院就不能展开审判。所谓诉审同一,则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审判的对象必须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对象保持同一,法院只能在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审判,对于检察院未指控的被告人及其罪行,法院无权进行审理和判决,即使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对象有错漏,也不能就脱离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或其罪行而另行审理和判决。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变更刑事诉讼客体要注意两点:一坚持不告不理原则。公诉权是一项主动性的权利,即代表国家提请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利,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具有法定的诉讼发动力和约束力,即对法院审判权的制约。审判的被动性决定了无公诉就无审判,并且法院的审判对象必须与公诉指明的人和事保持同一,不能审判未起诉的被告人和未起诉的犯罪。因此公诉的主动性及其对刑事诉讼客体范围的作用保证了不告不理原则的施行。刑事公诉权的基本权能有四项:公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变更(包括公诉的改变、撤回和追加)和上诉(抗诉)。其中公诉变更权的行使就是为了保证公诉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公诉权对于刑事诉讼客体范围的决定性作用,决定了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公诉变更时其变更的范围应当包括起诉内容的三个方面,即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也就是说,只要检察机关的公诉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变更诉讼客体的权限仍然相当大;二坚持“诉审同一”原则。审判的被动性决定了审判变更刑事诉讼客体的范围仅限于起诉书所载的罪名,即法律的评价问题。而不能涉及被告人及犯罪事实的变更,并且变更罪名也要符合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控审分离原则的两项程序性规定要求在诉讼中法院只能是被动地审理起诉书明确的审判范围。只要法院在同一被告人、同一事实的范围内履行审判职责即不属违法,至于检察院认定的罪名对于法院审判而言并没有排他的约束力,在客体同一性范围内法院可以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这是审判权最终裁定性的集中体现。

(三)保障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和辩护权

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由诉讼客体转变为诉讼主体,赋予被告人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以维护其自身的诉讼权益及实体权效力,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而辩护权是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范围以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相应罪名为目标,诉讼客体的变更影响辩护的方向和内容,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实体权益,因而变更是允许的,但必须要兼顾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在诉讼程序上设定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同时法院变更指控的罪名,从一定程度上正是尊重辩护意见,保障并彻底实现被告人辩护权的最佳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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