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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执行的变更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在执行死刑的最后阶段防止错杀的一项具体规定。在停止执行死刑或暂停执行死刑的决定作出后,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或指定的人民法院查实有关情况后上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条文比原规定更加明确、科学。

第一节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和第212条在执行死刑的程序中规定了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变更执行的情况。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在适用死刑上的慎重态度。其目的,一是为了防止错杀,二是为了更好地体现我国一贯的“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刑事政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应当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中的“有错误”是可能而不是确实,即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可能有错误,这种错误足以影响死刑判决的正确性。因为这种可能性需要一定的时间去查实,所以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死刑执行的慎重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一定要本着对人的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联系接到执行命令后出现的新情况,对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详核,无论是发现判决确有错误还是可能有错误,都应由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死刑,然后上报。第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这是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要求和鼓励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揭发其他犯罪、立功赎罪的精神,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罪大恶极的罪犯。司法实践表明,确有一些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执行前能够揭发重大犯罪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这说明其良心未泯,主观恶性尚未达到非杀不可的程度。对于这类罪犯,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依法改判。第三,“罪犯正在怀孕”。对于怀孕罪犯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应视同正在怀孕。这一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第四,“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这里的“执行前”是指从验明正身到行刑前的这段时间,所以将“暂停执行”的权力交由指挥执行的人员行使。“可能有错误”应包括《刑事诉讼法》第211条“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三项情形在内的一切可能的错误。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在执行死刑的最后阶段防止错杀的一项具体规定。有些执迷不悟的罪犯直到生命终结前的最后一刻才意识到生命的宝贵,才揭发其他重大犯罪;有的罪犯出于种种原因直到临刑前才喊冤吐实情。凡此种种,只要可能有错误,负责指挥执行死刑的审判人员都应决定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在停止执行死刑或暂停执行死刑的决定作出后,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或指定的人民法院查实有关情况后上报。经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原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死刑。如果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或者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提审,依法改判。如果查实罪犯确系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撤销核准死刑的裁定和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依法改判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罚。

二、死缓执行的变更

死刑缓期2年执行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我国刑罚中死刑的一种特殊执行制度,是指对于罪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监管改造,以观后效的一种制度。死缓的执行必然产生减刑或执行死刑两种结果,都涉及执行变更的问题。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死缓减刑或执行死刑的条件进行了重大完善,将原规定的“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修改为“没有故意犯罪”,将“抗拒改造情节恶劣”修改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原刑事诉讼法规定得比较笼统,况且缓期2年期满后两种情况都不存在,应该如何处置,原法未能准确加以涵盖。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条文比原规定更加明确、科学。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减刑或执行死刑有了法定的标准,即以上行为是否以故意犯罪为标准,也较前规定更为宽松。只要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都应当依法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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