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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况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诉讼结构,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构造,作为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基本理论范畴,起源于西方国家,并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经日本传入我国。一般认为,现代诉讼结构理论的发源地在美国。在对日本的相关理论进行吸收和借鉴的基础上,他指出所谓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论、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构成。

一、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况

刑事诉讼结构,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构造,作为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基本理论范畴,起源于西方国家,并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经日本传入我国。之后,我国学者通过比较与借鉴西方国家的诉讼结构理论对其展开了深入的研究。

实际上,早在20世纪初西方学者就已经展开了对诉讼结构的研究。一般认为,现代诉讼结构理论的发源地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帕卡提出了著名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的诉讼结构理论。后来,戈德斯坦提出“弹劾模式与纠问模式”,达马斯卡提出“当事人对立模式”和“非当事人对立模式”。而明确给诉讼构造作出界定的则是日本学者井户田侃,他认为在刑事程序中,诉讼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诉讼目的,必须以基本的诉讼法律关系为基础进行诉讼,而这种基本的诉讼法律关系就是刑事诉讼构造。(30)

在国内,较早系统研究这一理论的学者是李心鉴。在对日本的相关理论进行吸收和借鉴的基础上,他指出所谓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论、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构成。同时他强调,刑事诉讼构造的主体是控诉、辩护、裁判三方,而这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则是刑事诉讼构造的核心内容,并且刑事诉讼构造作为手段,是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服务的。这一观点一经提出便在学术界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然而就诉讼目的与诉讼构造的关系,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即不仅刑事诉讼目的决定着诉讼构造,而且刑事诉讼构造对目的也具有制约作用,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刑事诉讼功能的发挥,而刑事诉讼功能又是由其构造本身所决定的。(31)可以说,对于诉讼目的与诉讼构造这两个基本范畴关系的深刻认识,不仅有助于建立科学的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的体系,也有助于刑事诉讼构造理论自身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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