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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主体理论在我国的发展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基本认可,即将刑事诉讼主体等同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因而,刑事诉讼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就前一项标准而言,诉讼主体理论产生的目的在于确立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需要,界定并保障各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我国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刑事诉讼主体理论在我国的发展

苏联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曾有学者主张将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视为刑事诉讼主体。至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相当多的学者基于“刑事诉讼是一种行政性治罪活动”的认识,认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等并不具有与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平等对话、理性交涉的能力和资格,当然也就不具有刑事诉讼主体这一身份。(19)然而,对于苏联的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目前的学术界主要有两种看法。一是基本认可,即将刑事诉讼主体等同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凡是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某种诉讼权利并承担某种诉讼义务的人,都应该是诉讼主体。但是由于他们各自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同案件事实的关系和诉讼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他们彼此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对于刑事诉讼主体可以划分为主要主体和非主要主体。前者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自诉人和被告人;后者如证人、鉴定人。(20)

另一种做法是,将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区分开来。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根据刑事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界定刑事诉讼主体。因此,凡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并对刑事诉讼的产生、发展和结局有决定性作用的机关和个人,就是刑事诉讼主体。因而,刑事诉讼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21)(2)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辩护、审判、监督职能的机关和个人都是刑事诉讼主体。据此,刑事诉讼主体包括执行控诉职能的公诉机关及协助的侦查机关、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执行辩护职能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执行审判职能的法院以及执行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22)(3)划定诉讼主体范围的界限,需要掌握两个标准:第一,必须符合诉讼主体理论产生和存在的目的;第二,必须符合“诉讼主体”自身的含义。就前一项标准而言,诉讼主体理论产生的目的在于确立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需要,界定并保障各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后一项标准而言,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享有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行动的权利,而不依附于其他的诉讼主体而存在。据此,我国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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