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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定位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定位刑事诉讼是解决个人或组织同国家之间的冲突的专门活动。在承认不同诉讼主体持有不同诉讼目的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目的是不起作用的。迄今为止,在人类社会的各种对抗中,刑事诉讼中国家与个人的对抗无疑是最为激烈的一种。因此,我们赞同这一观点,即刑事诉讼目的可以界定为消解控辩双方的刑事冲突。

四、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定位

刑事诉讼是解决个人或组织同国家之间的冲突的专门活动。具体而言,它是由控诉方、辩护方以及裁判方共同参加和运作的“场”。应当承认的是,不同诉讼主体参加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不同的,这也是刑事诉讼得以存在的前提,因为如果这三方主体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话,刑事诉讼也就没有必要展开,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也是多余的。

在承认不同诉讼主体持有不同诉讼目的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目的是不起作用的。相反,刑事诉讼目的应该是更高层次的目的,它对各方的诉讼目的起着统率和指引的作用。刑事诉讼目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性:

1.整体性

刑事诉讼目的不是某一刑事诉讼主体的具体目的,而是整合了所有诉讼主体之目的并加以抽象为一个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预期目标。

2.单一性

刑事诉讼目的之所以能够统筹全局,其中关键的原因在于它应当是单一的而非复合的目的。复合意味着不同目的之间可能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从而难以发挥指引和协调作用。

3.客观性

刑事诉讼目的不是凭空就能捏造出来的,它是在对刑事诉讼基本规律和固有属性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总结得来的。

迄今为止,在人类社会的各种对抗中,刑事诉讼中国家与个人的对抗无疑是最为激烈的一种。控辩双方往往很难同时满意裁判的结果。但通过某种方式让双方都接收这个结果则是可能的。这种方式就是给予双方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表达本方的观点并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双方都享有充分的机会进行表达与对抗后,裁判结果也就更容易被他们接受,刑事诉讼的目的也就得以实现了。进一步来说,如果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能够充分地尊重和体现控辩双方为之冲突的利益,将“潜在的实体冲突显现为程序冲突”,并“一步步地暴露证成和消解程序性冲突而达到对实体性冲突的消灭和控辩对立双方的心理调适”。(12)实际上,刑事诉讼目的在此已经得到体现。诚如我国学者指出的,“刑事冲突的消解是以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为保障,以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为标志的”,即刑事诉讼是以消解控辩双方的刑事冲突为目的。

消解控辩双方的刑事冲突,它从更高的层次上为刑事诉讼提出预期目标,也是对刑事诉讼基本规律和固有属性的正确认识和客观反映,同时它还避免了复合目的观内部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因此,我们赞同这一观点,即刑事诉讼目的可以界定为消解控辩双方的刑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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