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根据学界的考证,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研究发源于美国和日本。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内容,我国的理论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以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目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受到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的影响。

二、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

根据学界的考证,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研究发源于美国和日本。从20世纪初已有学者对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得到长足发展。诸如美国学者帕卡(Packer)提出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格里费斯提出的“家庭模式与争斗模式”,日本学者团藤重光提出的“实体真实主义”,以及后来的一些日本学者提出的“正当程序主义”等学说,在西方法学界都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而这些理论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由台湾学者介绍传入大陆,(4)从此大陆学者开始对这一理论展开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研究,我国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已相对成熟。其间关于诉讼目的研究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将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第二个阶段则是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列作为我国的刑事诉讼目的。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内容,我国的理论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以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目的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受到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的影响。该观点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功能是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因此,保证正确有效地揭露犯罪、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5)这一观点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中的通论。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仍有学者主张这一观点。“我国奉行的是以安全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以有效控制犯罪作为基本目标”。(6)实际上,它仍受到我国立法的影响。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条便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对法律条文加以解释的痕迹还相当明显。

(二)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观点

在对前一种观点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有学者主张,我国刑诉的基本目的应概括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前一目的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据刑诉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及时地揭露犯罪,全面地证实犯罪,准确地惩罚犯罪;后一目的则要求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有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还应保护自诉人、被害人、证人以及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保障人权的核心内容则主要是指保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力。(7)这是我国学者首次将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它对于更新诉讼理念、发展刑事诉讼理念具有颇为重要的意义。

(三)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的层次说

尽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观点比先前的学说更加全面,但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研究并未停止,在对刑事诉讼所体现的诸项价值进行综合评价和对刑事诉讼根本属性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我国学者提出,刑事诉讼目的可以分为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直接目的应概括为“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根本目的则是维护我国宪法制度及其赖以巩固与发展的秩序。其中,“控制犯罪”的含义比“惩罚犯罪”更为广泛,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也更确切。因为“惩罚犯罪”只强调适用实体刑法的后果,只反映刑诉法作为保证刑法得以适用的程序法的依附属性,因而它本身并不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适用刑罚等活动来抑制犯罪。(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