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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与发展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致力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和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二是劳动关系呈现单极化趋势。三是劳动关系冲突易激化。

9.2 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与发展

9.2.1 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我国致力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制度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大力推行,至今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2.集体合同制度

政府鼓励企业不断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职能,完善职工民主参与管理制度。为形成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我国探索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并加以推广。企业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由工会代表或直接推荐职工代表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3.三方协调机制

三方协调机制是指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派出代表,组成协调机构,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对拟订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以及涉及三方利益调整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提出建议的制度。2001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使我国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有了一个较为规范和稳定的工作机制。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等十多个省、直辖市以及深圳、大连等城市已建立了地区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4.劳动标准体系

我国政府重视合理确定、依法公布、适时调整劳动标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

5.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我国政府主张及时依法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倡和支持劳动争议双方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和机构。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一方可向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时,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自1993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劳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当事人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监察执法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与此同时,应该看到,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劳动立法的不完善和执行难,工会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原因,导致我国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而尖锐。劳动纠纷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益增多,近年更是成倍地增长,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其中集体纠纷尤为突出。纠纷数量的逐年上升,涉及职工人数的剧增,使得处理难度加大,集体上访、围堵政府、阻碍交通等恶性事件屡见不鲜。具体表现为:

(1)劳动争议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涉及人数剧增。1994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9098起,涉及劳动者人数77794人,截止2002年受理案件数已增加到184116起,涉及人数608396人,分别是1994年的9.64倍和7.82倍。8年间劳动争议案件平均年增长率达34.1%,涉及人数平均年增长率达34.27%。

(2)集体争议数量及涉及人数明显上升。1994~2002年,集体争议案件平均增长率达30.95%,除1996年外,各年度集体争议涉及的人数均占当年劳动争议总人数的一半以上。由于集体争议涉及人数多,突发性强,影响面广,当事人情绪易激化,使得处理难度加大。集体争议具有普遍性,往往涉及企业大部分甚至全部职工,一旦个别职工与企业关系激化,发展为劳动争议,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演变为大规模的集体争议,争议人数可达数百,甚至上千人。

(3)劳动争议处理中仲裁裁决的比重加大。劳动争议内容的复杂化,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2001年在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以裁决方式结案的占总数的48.08%,比上年上升了6.65%;仲裁调解的占结案总数的28.57%,比上年下降了3.47%;其他方式结案占总数的23.35%,比上年减少了3.2%。

9.2.2 我国劳动关系发展的趋势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继续加大,以及我国入世后直接与国际规则和惯例接轨,概括来说,中国劳动关系渐呈五大基本走势:

一是劳动关系将更加市场化。首先,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面临市场化的重大转折,从2001年起到2003年底,我国将完全取消下岗人员进入再就业中心,而采用符合市场规律的失业方式承接新增的经济性裁员;从2004年开始,所有下岗人员全部纳入失业保险,彻底与企业脱钩。其次,随着企业破产兼并、合并、联合、转让行为的增多,将带来劳动关系的剧烈变动和冲突。最后,劳动力市场将出现个体化、弹性化的趋势,兼职、非全日制、阶段性就业关系将呈增长趋势。

二是劳动关系呈现单极化趋势。在产业结构转换过程中,将会进一步强化劳动力供给方的弱势地位,普遍存在着投资者对利润的独占和职工相对收入偏低的矛盾现象。因此今后的劳动立法与执法更应体现对劳动者“倾斜性”的保护。

三是劳动关系冲突易激化。主要表现为:一是非国有企业组建工会难,二是现有的工会活动模式难以适应员工利益多元化的需要,三是企业工会在相当程度上仍然依附于管理层,难以发挥制衡作用。

四是劳资对立社会化。由于劳动争议数量激增,且处理难度加大,现有的一裁两审体制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冲突、对立呈社会化趋势。对此,现有的仲裁体制已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应在法院设立劳动法庭,采取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办法,探索市场化的处理机制和方式等,从而解决因仲裁人员少、案件多、争议不能及时化解而引发的冲突社会化问题。

五是劳动关系将逐步趋于国际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来华投资,这种涉外劳动关系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要求中国劳动关系的运作符合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和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和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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