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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共用协议在我国的发展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创作共用协议”是开放存取运动中倡导的数字资源知识产权机制,这一术语在我国更常见的用语为“知识共享”。因此,“创作共用协议”的本地化是各国都在开展的工作。在推动创作共用协议本土化研究的同时,国内对“创作共用”的关注也逐渐兴起。这些规定已经有部分涉及“创作共用”的应用原则,但是具体的规定还是不甚了了。由此可以看出,创作共用协议在中国的推广和应用尚有一段很长的历程。

6.5.2 创作共用协议在我国的发展

“创作共用协议”是开放存取运动中倡导的数字资源知识产权机制,这一术语在我国更常见的用语为“知识共享”。这个根据美国法律体系写成的协议在其他国应用时可能无法完美地切合各国的法律。因此,“创作共用协议”的本地化是各国都在开展的工作。目前,创作共用组织已经与近7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合作关系,有29个国家已经有了本土版的创作共用许可协议(截至2006年11月)。

我国的这一工作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及CNBlog.org负责的。目前项目取得的最新进展是2006年3月29日至3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IET基金会、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开放式教育资源共享协会共同主办的“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协议发布会暨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国际会议”上,正式发布了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2.5版。该版本是在翻译英文版的通用许可协议基础上,根据中国著作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英文版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除。新版标准许可协议简体中文版发布在创作共享组织网站(http://creativecommons.org/worldwide/cn/)上,主要做的工作是根据英文通用版的4种授权选择的组合方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组合出6种常见的作品授权。这些组合方式构成了从“松”到“紧”的授权限制,使作品的创造者能更加灵活便利地选择。表6.2列出了6种授权组合方式。

表6.2 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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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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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动创作共用协议本土化研究的同时,国内对“创作共用”的关注也逐渐兴起。目前在Google中搜索中文“创作共用”,已经可以看到超过386 000条结果,而且中文“创作共用”站点(http://www.creativecommons.cn/)也在Google PageRank中获得了5/10的评级,说明这种思想已经渐渐深入人心。但是,应用“创作共用”的国内网站却不多见,大部分是一些比较前卫的Blog采纳这种协议,如Yupoo(http://blog.yupoo.com),中文作品采用这种版权协议的很少看到。

相关的法律建设也进展缓慢。200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这些规定已经有部分涉及“创作共用”的应用原则,但是具体的规定还是不甚了了。

由此可以看出,创作共用协议在中国的推广和应用尚有一段很长的历程。如何解决互联网上信息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是我国在进行信息化建设中需要考虑的。从信息资源的角度来讲,就是要合理地解决信息资源的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问题,在这方面,创作共用协议的出现是一个很有前途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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