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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香港地区较早实施社区矫正制度。这些规定虽然奠定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但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我国社区矫正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上海采取了通过组建社会团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政府通过购买社会团体的服务实施社区矫正的制度安排。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工作得以在全国正式展开。
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_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案例评析

我国清末民国时期,已开始探索监外执行法律监督,陆续实行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制度,并先后颁布《假释管理规则》(1913年)、《出狱人保护事业奖励规则》(1913年)、《重病犯保外就医治疗办法》(1914年)、《监外执行条例》(1948年)等法律法规,显示了监外矫正的趋势。

我国香港地区较早实施社区矫正制度。香港社区矫正主要借鉴了英国的经验。1938年,香港在监狱署增设了感化部。1948年,香港成立承担感化工作的社会局。1950年,香港设立了“首席感化主任”职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开始为不同年龄段的犯罪人员提供服务。进入20世纪80年代,“社区为本”的观念进入矫正领域,促使香港进一步确立了以社区为基础的社区矫正模式,从而促进了社区矫正的发展。我国台湾地区在1962年公布了《少年事件处理法》,形成了少年观护制度,奠定了台湾社区矫正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开创了中国大陆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早在1932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就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在省县两级裁判部设立劳动感化院,负责看守、教育、改造罪犯。1943年陕甘宁边区创造“回村执行”的刑罚执行方法,由群众管制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8月,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上或者身体残废、刑期五年以下,已失去对社会危害可能的罪犯可以准许取保监外执行,但是事前必须经过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且通知犯人所在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的罪刑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这些规定虽然奠定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但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我国社区矫正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道主义思想不断融入社会发展的理念中,特别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社会发展理论,促进了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2002年8月,在市委政法委的直接领导下,上海市率先在全国展开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六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至此,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从试点工作开展的情况看,尽管各地做法不同,各有特色,但都坚持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上海采取了通过组建社会团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政府通过购买社会团体的服务实施社区矫正的制度安排。在工作方法和工作理念上,上海采取了以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和方法作为社区矫正的基本方法的做法,从而使矫正社会工作在中国首次得到实践和探索。从实际运作来看,矫正社会工作已经在社区矫正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05年国家两院两部又下达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等十二个省(区、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之后,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社区矫正给予了法律上的肯定。2009年《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将社区矫正工作试行于全国。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工作得以在全国正式展开。

应该说,社区矫正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保证社会稳定与和谐、促进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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